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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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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的相关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第四条【申请和交易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据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2第五条【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从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审定与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机构设置与管理】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通过该系统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并依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和核证3自愿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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