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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贵州省内配套交易规则(V2.0版)- 1 -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贵州省内配套交易规则(V2.0 版)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贵州省内配套交易规则(V2.0版)- 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贵州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发展改革委令 2024年第 18 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发展改革委令 2024年第 2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 号)等国家电力市场政策文件与规则体系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接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要求,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贵州非现货环境下中长期电能量交易、贵州现货环境下电能量交易和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第三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扰乱市场秩序、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不得实施地 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区域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 平竞争的政策。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贵州能源监管办”)、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能源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贵州电力市场监管职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贵州省内配套交易规则(V2.0版)- 3 -责。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五条 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含地方电网企业和配售电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本规则所指电力交易机构为贵州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为贵州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第六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 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在规定时间内可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二)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电网接入服务和电力交易服务。(三) 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提供承诺的有效容量和辅助服务,提供电厂检修计划、实测参数、预测运行信息、紧急停机信息等。(四) 依法依规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信用评价、电力负荷、系统运行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五) 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 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贵州省内配套交易规则(V2.0版)- 4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 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暂时无法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需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相关生产信息。(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电网接入服务和电力交易服务, 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线损电费、系统运行费(含辅助服务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在规定时间内可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三) 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四)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 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 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七) 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 按照本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与用户签订零售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二) 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代理零售用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贵州省内配套交易规则(V2.0版)- 5 -户的交易合同及电力电量需求,获得电力交易、输配电服务和代理零售用户历史用电负荷(或典型用电负荷)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三) 获得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服务。(四) 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提供相应配电服务,按照用户委托提供代理购电服务。(五) 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平台或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从业人员、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经营状况等信息、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依法及时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七) 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八) 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九) 同意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公司及公司从业人员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证明材料对外公示,以及对其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开展的动态管理。(十) 承接保底售电服务的售电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底售电期间的相关义务。(十一) 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贵州省内配套交易规则(V2.0版)- 6 -(一) 保障电网以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 根据现货市场价格信号反映的阻塞情况,加强电网建设。(三) 为经营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四) 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五) 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保证数据交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六) 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七) 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 、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等 公 益 性 事 业 用 户 ) 、 农 业 用 电 供 应 ,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单独预测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及典型用电曲线。(八) 向符合规定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九) 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十) 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 按规则组织电力现货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负责安全校核、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贵州省内配套交易规则(V2.0版)- 7 -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二) 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边界和必开机组组合、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三)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四) 按规则建设、运行和维护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五) 按照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与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数据交互,承担保密义务。(六) 配合贵州能源监管办、贵州省能源局和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开展市场分析和运营监控,履行相应市场风险防范职责,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干预,并向贵州能源监管办、贵州省能源局和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按照规则规定实施的市场干预予以免责。(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 参与拟定相应电力交易规则。(二) 向经营主体提供市场的注册服务、信息变更和退出等相关服务。(三) 按照规则组织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并负责交易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贵州省内配套交易规则(V2.0版)- 8 -合同的汇总管理,配合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现货交易申报和信息发布。(四) 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以及相关服务,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五) 建设、运营和维护交易平台。(六)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与保密、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经营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现货市场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制定信息披露标准格式,及时开放数据接口。(七) 配合贵州能源监管办、贵州省能源局和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八) 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预防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向贵州省能源监管办、贵州省能源局和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及时报告。(九) 对经营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市场注册第十二条 电力市场实现注册制度,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明确的基本条件办理市场注册业务。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变化导致经营主体类型或进入电力市场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时,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进行调整。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贵州省内配套交易规则(V2.0版)- 9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应当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对多重主体身份的经营主体,应当按经营主体类别分别注册。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将市场注册生效的经营主体纳入经营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向社会公布, 并报贵州能源监管办和贵州省能源局备案。第十五条 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变化导致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的原则组织经营主体重新注册或补充完善注册信息。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应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经营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经营主体在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期间可正常参与市场交易。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退出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申请注销和自动注销。已市场注销的经营主体再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在电力交易机构重新办理市场注册。第四章 电力中长期交易第一节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第十八条 贵州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包括电能量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省内发电企业承接跨省优先发电计划电量交易、跨省中长期市场化交易、绿色电力交易、电网代理购电交易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管理范畴。第十九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方式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贵州省内配套交易规则(V2.0版)- 10 -三种形式。第二十条 绿色电力交易主要通过双边协商和挂牌交易方式开展,电网代理购电交易通过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开展。第二十一条 省内中长期交易与跨省中长期交易衔接。跨省中长期交易电量包括跨省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和跨省中长期市场化交易电量,根据贵州省分配电量有关规定明确到省内发电侧交易单元。第二十二条 在优先安排优先发电合同输电容量的前提下,鼓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利用剩余输电容量直接进行跨区跨省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以直接参与,也可委托售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区跨省交易,由经营主体自主决定。第二节 价格机制第二十三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经营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燃煤机组电能量市场化交易(含省内和跨区跨省)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交易价格按照具体的价格机制执行。其中,集中竞价交易可采用边际出清或者高低匹配等价格形成机制;滚动撮合交易可采用滚动报价、撮合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挂牌交易采用“双挂双摘”的价格形成机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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