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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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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指导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工作,支撑电力消费间接碳排放核算,促进电能量交易、绿证交易、碳排放核算等不同政策机制有效衔接,更好推动碳排放双控制度实施,制定本指南。一、基本原则(一)统筹衔接。加强与能源统计、碳排放核算等制度衔接,统筹考虑物理连接、电能量交易、绿证绿电交易等因素,分类明确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认定规则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级)两级、电力用户核算方法。(二)稳妥有序。结合电力市场、绿证市场等建设,稳妥有序推动核算规则由以电能量交易为基础向电能量交易与绿证交易并行转变。试行过程中按年核算,后续研究探索缩短核算周期。(三)科学合理。优先基于物理连接、市场交易等方式开展直接认定,无法直接认定的合理分摊,做好省间和地级行政区域间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增减平衡、避免重复计入。二、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的认定方式(四)物理认定。非化石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电量、绿电直连等新业态新模式的自用电量,认定为电力用户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生产耗用电,认定为所属发电企业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五)交易认定。包括电能量交易(包括非化石能源常规电能量交易、绿电交易等,下同)、绿证交易(含绿证划转等,下同)等两种认定方式。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省级行政区域受入(送出)规模以电能量交易、绿证交易进行认定;地级行政区域和电力用户下网规模以绿证交易、绿电交易进行认定。用绿证作为认定依据的,应为绿证核销量,并按照绿证对应电量生产时间计入相应核算年度,鼓励电力用户随用随购、随购随销。对于核电电力消费量,省级行政区域受入(送出)规模、地级行政区域和电力用户下网规模以电能量交易进行认定。(六)分摊认定。包括省间分摊和省内分摊等两种认定方式。对于省间分摊,各省级行政区域受入(送出)电量,扣除非化石能源电力交易认定量、化石能源电力交易电量等明确“一对一”购售电关系和类型的电量后,如仍有剩余电量,统筹考虑所涉及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力结构、电能量交易关系等,开展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省间分摊。对于省内分摊,各省级行政区域经前述物理和交易认定到地级行政区域和电力用户后的剩余电量,按照统一的省内分摊系数开展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省内分摊。(七)认定上限。结合省间省内电能量交易、电力用户下网电量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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