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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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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我省配气价格管理,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通过城镇燃气管网(不含由省规划的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天然气主干管网和跨地级以上市输气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它气体燃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分为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一)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者)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分为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二)销售价格是指燃气经营者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分为居民销售价格和非居民销售价格。第五条 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上浮最高不得超过 20%。第六条 城镇管道燃气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适用范围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鼓励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实行市县联合管理,或由地级以上市统一管理。地级以上市辖区由同一个燃气经营者供应燃气的,由地级以上市统一制定价格。第七条 制定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应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利用、公平负担的原则,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与行业可持续发展。配气价格和居民销售价格实行同城同类同价。远离主城区且配气管网独立的,可单独制定配气价格。第二章 配气价格的制定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原则上应将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配气业务财务独立核算,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第九条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燃气经营者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各地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居民配气价格和各类非居民配气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可按气量进行分类,最多不超过三类。第十条 准许成本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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