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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VIP免费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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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强化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依据《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其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建设、运行维护、标记报告,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自动监控数据应用,适用本细则。排污许可证未载明自动监控要求的排污单位自行落实自动监控,并以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最终自行监测结果的,其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建设、运行维护、标记报告,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自动监控数据应用,参照本细则执行。二、安装联网(一)安装1.监控范围(1)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当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及参数;(2)废水自动监控站点应至少监控流量、pH 两项参数;烟气自动监控站点应至少监控含氧量、流速、压力、温度、湿度五项参数;VOCs 自动监控站点应至少监控温度、压力、流量(速)、- 2 -湿度等参数,其中需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污单位还应当增加监控含氧量参数;(3)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要求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及参数;(4)环评报告书(表)、环评报告书(表)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中要求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及参数;(5)共用废水排放口和自动监控设备的涉水排污单位的各自流量参数;(6)其他相关标准、规定要求纳入自动监控范围的污染物及参数。2.安装要求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等相关标准、规范及文件规定要求。3.暂缓安装情形排污许可证载明有自动监控要求,但对应建设项目暂不投运,或者停产一年以上,或者已经关闭、拆除、搬迁,同时对应排放口无废水、废气外排的,排污单位可以暂缓安装自动监控设- 3 -备。(二)联网1.应联网平台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完成安装后,应当与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监控平台进行调试联网。2.联网要求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等相关标准、规范及文件规定要求。(三)验收1.验收要求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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