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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docx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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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利用市场机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统筹做好深圳市2023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排放单位范围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碳排放单位筛查,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参与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履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责任。2023年度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后续将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已移出名单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在被移出名单后15日内将2023年度预分配配额(如有)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碳排放权益注册登记簿系统”缴纳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移出名单且商事主体资格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所持有历史存量配额仍可在深圳碳市场进行交易,交易账户有效期为自移出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按交易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进行管理。二、碳排放报告单位范围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拟将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列为碳排放报告单位:(一)完成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且符合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条件,尚未正式纳入碳排放管控;(二)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以来工业增加值连续为零值或负值的重点排放单位;(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单位应按照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完成碳排放量化报告报送工作,加强碳排放管理和控制。2023年度深圳碳市场碳排放报告单位名单后续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另行通知。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一)碳排放报告报送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深圳市碳排放量化和报告相关技术规范(附件1-2),采用统一模板编制温室气体量化报告及量化清单(附件3-4),并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ghgreport.com.cn/login.seam)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温室气体量化报告及量化清单。碳排放报告单位的碳排放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碳排放报告单位应当根据深圳市碳排放量化和报告相关技术规范(附件1-2),采用统一模板编制温室气体量化报告及清单(附件3-4)、加盖单位公章并通过“深圳市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报送重点排放单位增加值专项审计报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电子版增加值台账计算表(见附件5),其中新增单位报送基准碳排放筛查年份及2023年四个年度数据,既有单位报送2023年度数据,增加值核定数据统一采用收入法计算;于2024年4月15日前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出具的增加值专项审计报告(内附增加值台账计算表),审计报告纸质盖章件邮送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楼709室,电话:23918509),可编辑电子版发至邮箱tanjiaoyi@meeb.sz.gov.cn。(三)碳排放核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2024年4月起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深圳市碳排放量化核查相关技术规范(附件1、2、6)开展碳排放核查(复核)工作,相关任务分工另行通知,核查(复核)结果将作为重点排放单位履约依据。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四)碳排放量核定及配额发放1.碳排放量核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碳排放报告核查(复核)结果,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碳排放量核定工作。2.配额发放。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于2024年6月30日前核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实际配额,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碳排放权益注册登记簿系统”分配(调整)相关配额。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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