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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安质〔2026〕16号 国网基建部关于开展输变电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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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普通事项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部门文件基建安质〔2026〕16 号国网基建部关于开展输变电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经研院、工研院、特高压公司、青藏铁路电气化外电配套工程建设指挥部: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委会专题会议精神,聚焦推动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抓实输变电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国网基建部会同国网安监部、国网特高压部,系统梳理输变电工程建设涉及的行业领域、施工场景和判定条款,归集 5家部委 6 个行业领域 30 类 116 项判定标准,形成输变电工程建设相关事故隐患判定清单(附件 1,以下简称“判定清单”),同步制定了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2 —方案,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行动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为牵引,全面落实公司党组和公司安委会决策部署,切实增强抓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对标国家相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推动“标准学透、问题查透、监管穿透”,确保在建输变电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全覆盖、整改全闭环、机制全贯通,坚决守牢电网建设安全底线,为公司安全稳定局面提供坚强保障。二、行动内容按照“举一反三、全面排查、不留死角、立行立改、确保实效”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全员宣贯培训、全量排查治理、全网通报交流、强化闭环销号、强化机制建设 5 方面重点任务落实。同时,结合 2026 年第二、三季度电网建设主动式安全管理督导检查情况(附件 2),一体推进相关问题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一)开展全员宣贯培训1.开展专题宣贯培训。国网基建部将结合安全警示会商专题宣贯和年度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组织各省公司建设部、建设分公司、省送变电公司等单位四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围绕 30 类 116项判定清单开展专题培训,确保专业骨干先学一步、学深一层。2.推动全员宣贯学习。各单位要分层分级组织建设管理单位、— 3 —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及设计单位等相关人员开展专题宣贯培训;各施工项目部要依托项目例会、班前会等方式,将判定清单宣贯至全体班组骨干及一线作业人员,确保全员覆盖、准确理解、熟练掌握。(二)开展全量排查治理3.全面摸清隐患底数。各单位要以判定清单为基准,结合工程类型、建设阶段和施工场景,对全部在建工程开展全量排查,全面覆盖现场实体、作业行为、制度执行和流程管控;各施工项目部要对照清单逐项自查,监理项目部同步复核,业主项目部组织确认,建设管理单位汇总建档,省公司统筹把关,确保隐患底数清、判定准。4.强化工作质量核查。各单位要通过基建安全风险值班管控平台远程抽查以及组织专家检查组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质量开展督导;要重点核查危大工程管控等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暴露过的同类问题,确保专项行动查“全”、查“深”、查“透”,坚决杜绝同类重大问题反复出现;总部将同步组织远程或现场抽查及督导。(三)开展全网通报交流5.严格点评通报。国网基建部协同国网安监部、特高压部汇总分析专项行动成果,通报点评各单位排查治理成效和典型问题,对隐患排查治理成效突出的单位通报表扬,提炼形成可推广的典— 4 —型做法;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点名通报,督促限期整改提升。6.严肃约谈问责。对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省级单位,国网基建部协同国网安监部、特高压部,约谈其相关负责人,严肃落实整改责任并落实考核;各单位要严肃开展对建管单位及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负责人的问责约谈,严肃考核相关责任人员,以严的要求压紧压实各级安全责任。(四)强化隐患闭环治理7.严格隐患整改销号。各单位要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问题落实即时报告制度,逐项明确整改责任、治理措施和完成时限,实行清单管理、跟踪督办、复查销号,隐患未消除前严格落实停工、隔离、监护等管控措施,严防虚假整改、纸面销号。(五)强化长效机制建设8.建立常态排查机制。各单位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纳入工程建设全环节,开工前完成适用标准辨识排查,建设过程中项目部每月自查、建管单位定期复核,危大工程实施、重要转序等关键节点开展专项检查,投运前组织全面排查,并按季度总结排查质效;要确保分层级明确常态化排查的重点内容和频次要求,滚动更新隐患底数清单,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长效。9.建立标准动态衔接机制。各单位要在排查治理过程中动态跟踪国家有关部委新发布的行业规定和判定标准,及时比对与现行判定清单的差异;鼓励各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提出补充修订建议并逐级报告,由国网基建部统一组织修订更新,— 5 —确保排查清单始终与国家最新要求保持一致。10.强化机制落地保障。国网基建部研究增设 e 基建 2.0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模块,贯通隐患上报、整改跟踪、验收销号等功能,实现全流程线上闭环管理,为精准督查、问题研判和制度更新提供数据支撑;各单位要将判定清单纳入各级安全培训和交底内容,定期开展落实情况督导工作。三、行动安排(一)部署准备阶段(9 月 15 日前)国网基建部协同国网安监部、特高压部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隐患排查判定标准的集中宣贯;各单位完成专项行动部署,明确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通过专题宣贯等形式统一步调,结合工作实际学习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要求。(二)推进实施阶段(9 月 16 日至 10 月 15 日)各单位对照判定清单完成覆盖全量在建输变电工程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边查边改,推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常态化机制;完成各层级人员的全覆盖宣贯培训。(三)督导总结阶段(10 月 16 日至 10 月 30 日)各单位形成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全量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国网基建部协同国网安监部、特高压部,结合公司秋冬季安全检查及主动式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等方式,开展专项行动隐患排查工作质量现场抽查,并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点评通报。— 6 —四、工作要求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基建分管负责同志要组织推动,建设管理部门要牵头实施,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履行所辖工程排查治理管理责任,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按职责落实排查、复核、整改和验收销号。二要严格标准执行。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从严判定,既要防止对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理解不深、适用场景辨识不准或擅自降低标准造成漏查漏报,也要防止脱离判定条件机械套用、简单拔高。三要确保整改真实。各单位整改措施必须与隐患成因相对应,做到逐条建档、精准治理,整改过程有记录、完成结果有证据、验收销号有结论;对已完成整改的隐患要适时开展“回头看”,发现整改不到位或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倒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确保重大隐患真改实改、不反复。附件:1.输变电工程建设相关事故隐患判定清单2.2026 年第二、三季度电网建设主动式安全管理督导检查情况国网基建部2026 年 9 月 9 日(此件不公开发布,发至收文单位本部及所属二级单位机关。未经公司许可,严禁以任何方式对外传播和发布,任何媒体或其他主体不得公布、转载,违者追究法律责任。)附件 1输变电工程建设相关事故隐患判定清单序号部委标准文件名称章节(类别)条款号具体条款名称/内容(原文)1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号令)第五条(八)110 千伏以上变电站开关、刀闸、接地类设备竣工图纸与实际不一致或安装位置错误2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号令)第十条(一)未经论证的情况下压缩合同约定工期,或论证后应采取的措施未落实3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号令)第十条(二)电力建设工程、检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4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号令)第十条(三)无资质或超资质、超经营范围承揽电力建设工程、电力检修项目5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号令)第十条(四)电力建设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制、审核、批准、专家论证、技术交底,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或方案规定的重要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以及方案实施过程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或者施工工艺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方案内容应当作出重大调整但未调整,或者调整后未履行审核、批准、专家论证、技术交底等管理程序6国家发展《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第十条(五)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 7 —序号部委标准文件名称章节(类别)条款号具体条款名称/内容(原文)改革委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号令)对电力建设主体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7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号令)第十条(六)开展爆破、动火、高处、起重吊装、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带电体等危险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8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号令)第十条(七)在人员密集或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9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号令)第十条(八)电力建设工程征地红线内的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电力检修项目(含技改项目)的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在滑坡、坍塌、山洪、泥石流、雪崩等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10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号令)第十一条(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未接受质量监督,或未按规定取得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即并网11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号令)第十一条(二)电力建设工程因质量问题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12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号令)第十一条(三)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或者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13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号令)第十一条(四)施工单位在主要建(构)筑物的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承重构件等关键部位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8 —序号部委标准文件名称章节(类别)条款号具体条款名称/内容(原文)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14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号令)第十一条(五)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虚构、伪造、篡改相关监理记录,未对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开展检查即签署通过,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15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号令)第十三条(一)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16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号令)第十三条(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关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7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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