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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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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核查员,是指受聘于第三方核查机构,从事碳排放核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省政府设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碳交办”),负责受理第三方核查机构进入名录库的申请,并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员及其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经济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从事核查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对其从业务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库确定第七条 省碳交办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列入名录库的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的中资法人机构;(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三)具备规范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 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整改处理等相关规定;(四)具有 8 名(含)以上专职核查员,且核查员在碳排放核查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五)近 3 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碳排放核查项目;或近 3 年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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