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工作的
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
任,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持续当好生态强省建设排头兵,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人民至上。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群众
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重要内容,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将各级各部门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范畴,督促指
导有关职能部门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扛起政治责任。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
责任,不断建立完善本系统、本领域相关政策制度体系,充分发挥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综
合运用调度通报、跟踪督办、明察暗访等有效举措,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
问题抓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
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梳理明确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
(四)梳理公开具体事项清单。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
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海洋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园林局、
港口局、执法局等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部门“三
定”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厦门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
任清单》等规定,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具体可行的
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做好部门间统筹衔接后,在省级对口职能部门公布具
体事项清单后两个月内,按程序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报市生态环境保
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严格履行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
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五)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建立研究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
化机制,对目前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属于市级事项
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市委编办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协调明确,结果经市委和市政府审定后,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属于区级事项
的,由各区党委和政府研究明确本地区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级各部门新制
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
特别是牵头部门。
(六)完善职能部门责任清单。市生态环境局要牵头会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结合生
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梳理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厦门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
任清单》,按程序报市委和市政府审定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
际,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区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