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兼任范围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其生
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
资格和工作经历应符合《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其
中,项目由专业运维公司或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统一管理
的,上述四类人员可在同一省份不同项目间兼任,其他情况不
得兼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
应提供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及履职说明。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管
理人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三、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登记
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申请电力业务许可
证时,“机组情况登记”同一栏目中可登记单台(个,以下统
称台)机组(单元,以下统称机组),也可登记多台机组。登
记单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机组首次并网发电的日期;登记多
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多台机组中最后一台机组并网的日期。
同一批次投产机组因机组型号不同分开登记的,投产日期均登
记为该批次最后一台机组的并网日期。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中登记的机组投产日期与上述
要求不一致的,可向发证机关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供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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