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VIP专享

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各产煤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价格稳定的决策部署,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产能管理机制,完善产能储备政策,推动煤炭产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够弹性,增强供给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主动适应煤炭供需形势变化,形成稳定的产能储备支持政策预期,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煤炭储备产能。以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为实施重点,在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中优选一批产能储备煤矿,积极稳妥组织实施。保持煤炭产能合理充裕,增强煤炭供给弹性和灵活度,有效应对煤炭供应中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波动等情形。大力提升绿色生产素质,促进产能储备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安全保障投入,在储备产能日常维护和释放过程中确保安全可靠。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二、产能储备煤矿建设工作规则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与常规产能同步释放,实现煤矿“向上弹性生产”。产能储备煤矿的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在产能储备煤矿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如下要求组织实施:(一)规划阶段。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工作中,省级及以下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部门要组织对矿区内的规划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进行认真研究,论证项目是否具备建设储备产能的条件,科学合理确定单个煤矿规划建设规模。产能储备煤矿原则上应按照设计产能一次建成投产。项目单位要对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确保经济合理、安全可控。矿区外运基础设施要充分考虑储备产能释放的情形。(二)核准阶段。拟建设储备产能的新建煤矿项目需按设计产能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时,应对储备产能建设生产方案进行深入分析。在建煤矿项目可在现有核准产能基础上建设储备产能,也可按相关政策要求申请调整建设规模后建设储备产能。(三)建设阶段。产能储备煤矿应在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设计产能依法依规办理采矿、用地、用林、用草、环评、取水许可、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各项手续,为储备产能依法合规释放创造条件。煤矿的生产、运输、通风、排水、机电等系统及相关设备均需按照设计产能建设和配备,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安全有效释放储备产能。产能储备煤矿主要通过增强采掘(剥)能力、提高工作面推进度的方式形成储备产能,不通过增加工作面的方式实现。要加强建设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四)验收阶段。项目进入联合试运转后,分别按设计产能和常规产能组织试生产,在规定的联合试运转期限内,项目单位可根据煤矿实际自主确定按两种产能组织试生产的时间。项目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需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产能储备建设情况。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监管,储备产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竣工投产。(五)生产阶段。产能储备煤矿要完善“平急转换”机制,研究制定按照常规产能和设计产能组织生产的工作方案,合理安排生产组织,保持安全稳定的生产秩序,充分发挥产能储备的作用。日常要合理配备人员并科学安排采掘(剥)接续,提前做好应急生产的准备。在应急状态下,坚决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快速释放储备产能,确保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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