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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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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大 中 小】 打印本页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日期: 2026-07-15 17:11:00 来源: 厅立法二处2026-07-15 厅立法二处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行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现就《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大家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6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河北省司法厅网站(网址:https://sft.hebei.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bsftlfecbg@163.com。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88606809。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1号河北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05008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省政府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河北省司法厅 2026年7月15日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行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报废机动车、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其他品类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役风力发电机组、光伏组件等新能源设备的回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管理原则】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参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协调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管理、社区回收活动引导等工作。第六条【部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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