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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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原条款内容 修订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
开工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体系,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
技术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
开工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体系,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
技术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
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
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基础信息。
第二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
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
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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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修订条款
第三条 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
身份证件类型和号
码、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
的名称(姓名)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三)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
(四)单位设立材料。
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
格式见附 1)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编制单位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情形的,信用平台不予建立诚信档案。
第三条 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
证件类型和号码、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
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三)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
(四)单位设立材料;
(五)质量控制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场所、设施;
(七)工作场所购买或租用合同;
(八)仪器设备;
(九)科研课题情况及科研成果证明。
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格
式见附 1)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编制
单位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情形的,信用平台不予建立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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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修订条款
第四条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二)从业单位名称;
(三)全职情况材料。
编制人员中的编制主持人基本情况信息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
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取得时间。
编制人员应当在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建立后,在信用平台提
交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前两款所列信息和编制人员承诺书(格式
见附 2)。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经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后,信用
平台建立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向社会公
开编制人员的姓名、从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
书管理号和信用编号等基础信息,并将其归集至从业单位的诚信
档案。
第四条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二)从业单位名称;
(三)全职情况材料;
(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业绩;
(五)继续教育学时;
(六)相关专业学历证书、从业经历相关材料。
编制人员中的编制主持人基本情况信息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
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取得时间。
编制人员应当在信用平台通过人脸核实身份信息,在从业单位
的诚信档案建立后,在信用平台提交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前两款
所列信息和编制人员承诺书(格式见附 2)。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经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后,信用平
台建立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向社会公开
编制人员的姓名、从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管理号和信用编号等基础信息,并将其归集至从业单位的诚信档
案。
编制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后,在当前记分周期结束后 20 个工作
日内,应当提交上一记分周期的全部继续教育学时、全职情况材
料,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诚信档案提交情况进行现场指导,
并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认。
—34—附件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体系,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体系,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信息。第二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信息。—35—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三条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三)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四)单位设立材料。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格式见附1)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形的,信用平台不予建立诚信档案。第三条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三)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四)单位设立材料;(五)质量控制制度;(六)档案管理制度、场所、设施;(七)工作场所购买或租用合同;(八)仪器设备;(九)科研课题情况及科研成果证明。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格式见附1)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形的,信用平台不予建立诚信档案。—36—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四条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二)从业单位名称;(三)全职情况材料。编制人员中的编制主持人基本情况信息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取得时间。编制人员应当在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建立后,在信用平台提交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前两款所列信息和编制人员承诺书(格式见附2)。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经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向社会公开编制人员的姓名、从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信用编号等基础信息,并将其归集至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第四条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二)从业单位名称;(三)全职情况材料;(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业绩;(五)继续教育学时;(六)相关专业学历证书、从业经历相关材料。编制人员中的编制主持人基本情况信息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取得时间。编制人员应当在信用平台通过人脸核实身份信息,在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建立后,在信用平台提交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前两款所列信息和编制人员承诺书(格式见附2)。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经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向社会公开编制人员的姓名、从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信用编号等基础信息,并将其归集至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编制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后,在当前记分周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提交上一记分周期的全部继续教育学时、全职情况材料,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诚信档案提交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并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认。—37—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五条编制单位建立诚信档案,且配备《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编制主持人、审核人、审定人后,信用平台向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自动推送信息,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自接到信息起20个工作日内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现场帮扶指导,并在信用平台提交确认意见后,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以及编制人员的姓名、从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信用编号等基础信息。第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类别;(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三)建设单位信息;(四)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及其编制分工、编制方式等信息。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格式见附3)。其中,涉及编制人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提交前经本人在信用平台确认。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相关建设项目名称、类别、建设单位以及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编制信息归集至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第五六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类别;(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三)建设单位信息;(四)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及其编制分工、编制方式等信息。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格式见附3)。其中,涉及编制人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提交前经本人在信用平台确认。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相关建设项目名称、类别、建设单位以及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编制信息归集至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38—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六条编制单位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情况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一)变更后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二)变更后的单位设立材料。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变更单位名称信息的,信用平台一并变更该单位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中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第六七条编制单位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情况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一)变更后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二)变更后的单位设立材料。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变更单位名称信息的,信用平台一并变更该单位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中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第七条编制单位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情况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一)变更后的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二)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三)变更后的单位设立材料。第七八条编制单位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情况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一)变更后的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二)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三)变更后的单位设立材料。—39—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八条编制单位未发生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第八九条编制单位未发生本规定第七八条所列情形、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第九条编制单位终止的,该单位编制人员可在信用平台变更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编制单位的单位终止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该单位及其编制人员一并予以注销。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形、以提交虚假信息为手段建立诚信档案的,一经发现,信用平台将其予以注销,并将其编制人员一并予以注销。第九十条编制单位终止的,该单位编制人员可在信用平台变更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编制单位的单位终止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该单位及其编制人员一并予以注销冻结。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形、以提交虚假信息为手段建立诚信档案的,一经发现,信用平台将其予以注销冻结,并将其编制人员一并予以注销冻结。—40—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十条编制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一)从业单位变更的;(二)调离从业单位的。编制人员发生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离职情况材料、变更后从业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全职情况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并经原从业单位和变更后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编制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离职情况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并经原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其予以注销。本条第一款中的编制人员变更相关信息需经原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的,原从业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编制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变更后从业单位已被信用平台注销或者未在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变更基本情况信息。编制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在信用平台变更相关信息的,原从业单位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编制人员离职情况材料和编制单位承诺书。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该编制人员予以注销。第十一条编制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一)从业单位变更的;(二)调离从业单位的。编制人员发生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离职情况材料、变更后从业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全职情况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并经原从业单位和变更后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编制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离职情况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并经原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其予以注销冻结。本条第一款中的编制人员变更相关信息需经原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的,原从业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编制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变更后从业单位已被信用平台注销、冻结或者未在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变更基本情况信息。编制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在信用平台变更相关信息的,原从业单位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编制人员离职情况材料和编制单位承诺书。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该编制人员予以注销冻结。—41—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十一条编制人员未发生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全职情况发生变更、不再属于本单位全职人员的,其从业单位应当在信用平台变更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编制单位承诺书。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该编制人员予以注销。第十一二条编制人员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全职情况发生变更、不再属于本单位全职人员的,其从业单位应当在信用平台变更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编制单位承诺书。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该编制人员予以注销冻结。第十二条编制人员在建立诚信档案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书管理号、取得时间和编制人员承诺书。第十二三条编制人员在建立诚信档案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书管理号、取得时间和编制人员承诺书。第十三条编制单位因未按照本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失信记分的,信用平台将该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一并予以注销。前款中被注销的编制单位应当在信用平台补正相关情况信息。补正信息时,应当提交编制单位承诺书。补正信息的,信用平台将其从被注销单位中移出;补正信息后,前款中被注销的编制人员仍需在该单位从业的,除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经本人在信用平台确认,信用平台将其从被注销人员中移出。第十三四条编制单位因未按照本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失信信用记分的,信用平台将该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一并予以注销冻结。前款中被注销冻结的编制单位应当在信用平台补正相关情况信息。补正信息时,应当提交编制单位承诺书。补正信息的,信用平台将其从被注销冻结单位中移出;补正信息后,前款中被注销冻结的编制人员仍需在该单位从业的,除有本规定第十四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经本人在信用平台确认,信用平台将其从被注销冻结人员中移出。—42—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十四条编制人员因未按照本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人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及其从业单位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失信记分的,信用平台将其予以注销。前款中被注销的编制人员应当在信用平台补正相关情况信息。补正信息时,应当提交编制人员承诺书;其中,因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被信用平台注销的,补正信息时,还应当提交全职情况材料,并经补正后的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补正信息的,信用平台将其从被注销人员中移出,编制人员的从业单位已被信用平台注销或者未在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除外。未补正信息的,不得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第十四五条编制人员因未按照本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人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及其从业单位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失信信用记分的,信用平台将其予以注销冻结。前款中被注销冻结的编制人员应当在信用平台补正相关情况信息。补正信息时,应当提交编制人员承诺书;其中,因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被信用平台注销冻结的,补正信息时,还应当提交全职情况材料,并经补正后的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涉及同时有多个参保缴费单位的,应当提交从业单位外的离职材料。补正信息的,信用平台将其从被注销冻结人员中移出,编制人员的从业单位已被信用平台注销、冻结或者未在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除外。未补正信息的,不得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第十六条编制单位发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情形,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用记分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平台将该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一并予以冻结。前款中被冻结的编制单位可以在信用平台补正相关情况信息。补正信息时,应当在信用平台向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改正报告和编制单位承诺书,生态环境部门自接到改正报告起20个工作日内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信用平台提交确认意见后,信用平台将其从被冻结单位中移出;补正信息后,前款中被冻结的编制人员仍需在该单位从业的,除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经本人在信用平台确认,信用平台将其从被冻结人员中移出。—43—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十七条编制人员发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情形,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用记分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平台将其予以冻结。前款中被冻结的编制人员可以在信用平台补正相关情况信息。补正信息时,应当在信用平台向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改正报告和编制人员承诺书,生态环境部门自接到改正报告起20个工作日内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信用平台提交确认意见后,信用平台将其从被冻结人员中移出。未补正信息的,不得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门无法通过在信用平台提交的联系方式和住所联系到编制单位的,信用平台将该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一并予以冻结。前款中被冻结的编制单位可以在信用平台补正相关情况信息。补正信息时,应当在信用平台向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和编制单位承诺书,生态环境部门自接到情况说明起20个工作日内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在信用平台提交确认意见后,信用平台将其从被冻结单位中移出;补正信息后,前款中被冻结的编制人员仍需在该单位从业的,除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经本人在信用平台确认,信用平台将其从被冻结人员中移出。—44—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门无法通过在信用平台提交的联系方式和从业单位住所联系到编制人员的,信用平台将其予以冻结。前款中被冻结的编制人员可以在信用平台补正相关情况信息。补正信息时,应当在信用平台向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和编制人员承诺书,生态环境部门自接到情况说明起20个工作日内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在信用平台提交确认意见后,信用平台将其从被冻结人员中移出。未补正信息的,不得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第二十条编制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提交其继续教育、全职情况材料的,信用平台将其予以冻结。前款中被冻结的编制人员可以在信用平台补正相关情况信息。补正信息时,应当在信用平台向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和编制人员承诺书,生态环境部门自接到情况说明起20个工作日内对本办法第四条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后,信用平台将其从被冻结人员中移出。未补正信息的,不得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45—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十五条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被信用平台注销的编制人员从业单位变更的,除下列情形外,可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并从被注销人员中移出:(一)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未补正信息的;(二)变更后的从业单位已被信用平台注销或者未在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前款中的编制人员变更信息时,应当在信用平台提交变更后从业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全职情况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并经变更后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其中,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被注销的编制人员变更相关信息时,还应当提交离职情况材料,并经原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原从业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第十五二十一条本规定第九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三四条第一款中被信用平台注销的编制人员从业单位变更的,除下列情形外,可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并从被注销冻结人员中移出:(一)有本规定第十四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未补正信息的;(二)变更后的从业单位已被信用平台注销、冻结或者未在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前款中的编制人员变更信息时,应当在信用平台提交变更后从业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全职情况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并经变更后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其中,本规定第十三四条第一款中被注销冻结的编制人员变更相关信息时,还应当提交离职情况材料,并经原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原从业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中被信用平台注销的编制人员调回原从业单位的,除下列情形外,可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并从被注销人员中移出:(一)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未补正信息的;(二)原从业单位已被信用平台注销的。前款中的编制人员变更信息时,应当在信用平台提交全职情况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并经原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第十六二十二条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被信用平台注销冻结的编制人员调回原从业单位的,除下列情形外,可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并从被注销冻结人员中移出:(一)有本规定第十四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未补正信息的;(二)原从业单位已被信用平台注销、冻结的。前款中的编制人员变更信息时,应当在信用平台提交全职情况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并经原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46—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十七条编制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者住所信息的,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其变更后的基础信息。编制人员变更从业单位名称信息的,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其变更后的基础信息,并将其归集至变更后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信用平台及时更新编制单位的编制人员数量和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数量,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二十三条编制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者住所信息的,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其变更后的基础信息。编制人员变更从业单位名称信息的,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其变更后的基础信息,并将其归集至变更后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信用平台及时更新编制单位的编制人员数量和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数量,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被信用平台注销的编制单位,不得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被信用平台注销、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不得在信用平台提交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信息。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列单位的,不得作为技术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信息。其中,《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受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包括正在接受委托和自委托终止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单位。第十八二十四条被信用平台注销、冻结的编制单位,不得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被信用平台注销或者冻结、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不得在信用平台提交本规定第五六条所列信息。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列单位的,不得作为技术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信息。其中,《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受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包括正在接受委托和自委托终止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单位。—47—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十九条被信用平台注销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础信息和失信记分等情况继续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的记分周期不变,信用平台继续累计其失信记分。第十九二十五条被信用平台注销、冻结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础信息和失信信用记分等情况继续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的信用记分周期不变,信用平台继续累计其失信信用记分。第二十条信用平台保存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历次提交的情况信息、相关承诺书以及被信用平台注销等情况,将其纳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并自动形成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变更记录。第二十六条信用平台保存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历次提交的情况信息、相关承诺书以及被信用平台注销、冻结等情况,将其纳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并自动形成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变更记录。第二十一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中,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中,对其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检查。相关检查可通过查询信用平台、现场核实或者调取材料等方式进行。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信用平台查询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历次提交的情况信息和承诺书、被信用平台注销等情况以及信息变更记录,不得将信用平台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对外公开。第二十一七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中,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中,对其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检查。相关检查可通过查询信用平台、现场核实或者调取材料等方式进行。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信用平台查询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历次提交的情况信息和承诺书、被信用平台注销、冻结等情况以及信息变更记录,不得将信用平台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对外公开。—48—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第二十二条编制单位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应当包括编制单位是否存在该条款中所列情形的逐项确认信息以及下列相应信息:(一)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单位设立材料,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编制单位属于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再出资的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出资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设立材料;(二)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接受委托开展技术评估的起止时间、技术评估委托合同或者相关文件,以及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相关技术评估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本条第二项所列相关信息。其中,编制单位属于相关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再出资的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出资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设立材料;(四)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相关技术评估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设立材料,以及本条第二项所列相关信息。其中,编制单位属于相关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出资人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第二十三八条编制单位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应当包括编制单位是否存在该条款中所列情形的逐项确认信息以及下列相应信息:(一)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单位设立材料,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编制单位属于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再出资的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出资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设立材料;(二)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接受委托开展技术评估的起止时间、技术评估委托合同或者相关文件,以及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相关技术评估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本条第二项所列相关信息。其中,编制单位属于相关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再出资的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出资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设立材料;(四)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相关技术评估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设立材料,以及本条第二项所列相关信息。其中,编制单位属于相关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出资人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编制单位属于相关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49—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编制单位属于相关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的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第二十三条编制单位提交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前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信息应当与其相应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内容一致。第二十四九条编制单位提交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前三项、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八条第一项中的信息应当与其相应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内容一致。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和从业单位,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本规定所称项目类别,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应的项目类别。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姓名。本规定所称编制方式包括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本规定所称编制单位终止,是指编制单位注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等情形。本规定所称单位设立材料,是指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合伙协议)、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和章程,或者特别法人的登记证书等。本规定所称单位终止材料,是指登记管理机关的注销、撤销登记公告或者准予注销通知书、撤销登记通知书等。本规定所称全职情况材料,是指近3个月内在从业单位参加第二十五三十条本规定所称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从业单位和技术评估单位,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四十四六条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本规定所称项目类别,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应的项目类别。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姓名。本规定所称编制方式包括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本规定所称编制单位终止,是指编制单位注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等情形。本规定所称单位设立材料,是指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合伙协议)、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和章程,或者特别法人的登记证书等。本规定所称单位终止材料,是指登记管理机关的注销、撤销登记公告或者准予注销通知书、撤销登记通知书等。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学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50—原条款内容修订条款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费记录,或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文件及其与从业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等。本规定所称离职情况材料,是指原从业单位办理的编制人员离职文件、与原从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或者与从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等。(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第四条中的继续教育学时。本规定所称全职情况材料,是指近3个月内在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费记录,或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文件、军队转业自主择业、企业内部退养等材料及其与从业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等。本规定所称离职情况材料,是指原从业单位办理的编制人员离职文件和原从业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转出记录、,或者与原从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和原从业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转出记录,或者与从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和原从业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转出记录等。第二十五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提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三十一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提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附1:编制单位承诺书附2:编制人员承诺书附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附1:编制单位承诺书附2:编制人员承诺书附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注:1)原条款是指2019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条款;2)修订格式说明:正文仿宋-2312,五号,新增内容为黑体字体,删除内容为双删除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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