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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修订条款
第四条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二)从业单位名称;
(三)全职情况材料。
编制人员中的编制主持人基本情况信息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
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取得时间。
编制人员应当在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建立后,在信用平台提
交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前两款所列信息和编制人员承诺书(格式
见附 2)。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经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后,信用
平台建立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向社会公
开编制人员的姓名、从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
书管理号和信用编号等基础信息,并将其归集至从业单位的诚信
档案。
第四条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二)从业单位名称;
(三)全职情况材料;
(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业绩;
(五)继续教育学时;
(六)相关专业学历证书、从业经历相关材料。
编制人员中的编制主持人基本情况信息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
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取得时间。
编制人员应当在信用平台通过人脸核实身份信息,在从业单位
的诚信档案建立后,在信用平台提交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前两款
所列信息和编制人员承诺书(格式见附 2)。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经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后,信用平
台建立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向社会公开
编制人员的姓名、从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管理号和信用编号等基础信息,并将其归集至从业单位的诚信档
案。
编制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后,在当前记分周期结束后 20 个工作
日内,应当提交上一记分周期的全部继续教育学时、全职情况材
料,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诚信档案提交情况进行现场指导,
并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