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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内容 修订条款
第四条 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
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
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
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
员;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 1 项中的全职专业技
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 3 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
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5 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
第 1 项、第 2 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
数量近 3 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
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0 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
师。其中,编制核与辐射类别重点项目(输变电项目除外)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全职人员中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核安全
工程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
1.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研修、远
程教育等;
2.每年参加相当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学术会议、学术
讲座等。
第四条 编制单位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编制主持
人、审核人、审定人和一定数量的编制人员,上述人员均应取得
相应专业的学历证书,或者具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掌握相关
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
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
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 1 项中的全职专业
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 3 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
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
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5 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
备第1项、第 2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还应配
备一定数量近 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
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
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0 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
程师。其中,编制核与辐射类别重点项目(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类
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同时配备
一定数量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关
要求,完成一定数量的每年 90 个继续教育学时。
1.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研修、
远程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