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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北京市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免费下载

【政策】北京市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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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京环发〔2023〕9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 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和本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实发挥环评制度源头管控作用,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产业、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经生态环境部批复同意,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在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 年本)》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鼓励产业园区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 二、核算评价指标 包括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主要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评价,鼓励对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评价。 三、核算评价要求 (一)核算 按照项目所属行业,参照国家及本市发布的碳排放相关标准方法(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见附件),优先使用地方标准,确定核算边界、收集活动数据、选择排放因子,核算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 施工期碳排放暂不纳入核算范围。 (二)评价 1.碳排放量 可选取项目所在区、产业园区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碳排放量评价基准,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目标的贡献情况。 改扩建项目还应对碳排放净新增量进行分析。 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本市试点碳市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还应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本单位的贡献情况。 2.碳排放强度 可选取项目所在区、产业园区、行业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作为碳排放强度评价基准,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强度水平。 改扩建项目还应分别对拟建工程和总体工程碳排放强度进行分析。 (三)减污降碳措施 从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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