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VIP专享VIP免费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
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工信节能〔2023〕202 号
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县市区工信部门:
        根据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和省工信厅、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联合印发的《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我们编制了《湖南省工业
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6 月 6 日
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
部署,切实做好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把“三高四新”蓝图变成美好现实,打造国家重要先
进制造业高地,根据《湖南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业碳减排是指企业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推进新能源应用和低碳原料
替代、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推进绿色制造、发展循环经济、创新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实
施数字化协同转型等降碳措施,实现碳减排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是指通过实施降碳措施后,能够正常生产,碳减
排成效显著,具有减碳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是指主管部门引导工业企业按照相关标准、
文件要求进行碳减排标杆企业申报,并在申报完成后,核算其碳减排绩效指标,并依据专家评审结
果对其进行符合性评判的活动。碳减排绩效指标包括强度减排指标和总量减排指标两项:强度减排
指标是指以对比期为基数,申报期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或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指标的相对
度,以百分比为单位总量减排是指申报期和对比期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或万元工业增加值
碳排放指标的降低量同申报期产品产量(或工业增加值)乘积,以化碳量为单位。
    第条   依照本暂行办法展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及的碳排放核算,按照国家相关部委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执行。
    第条   企业自愿申报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平、正的原则。
    第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州工业和信
息化部门及省直管县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的培育和推申报工作,并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条   申报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时满足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依法在湖南省内注册独立规模工业企业,近三年不得出现以
情况:一是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二是发生环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
安全)、产品量、伤害事故;三是企业被列四是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
发现问题;五是在工业节能监察受到处罚要求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申报企业应在推进产品结构调整、节能降碳、绿色制造、源循环用、低碳技术创新、
数字化协同转型等方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行业代性。
        (三主要产品能耗水平达耗限额国家标准的准入和《高能行业重领域能效标杆
平和基准平(2021版)》中的基准平。
        (四申报企业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备,年度各项降碳措施累计投资金不低于
2000 万元(其中累计不低于 1200 万元)且落投资项目节能审制度。
    (五)申报企业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发的标准、指南展碳排放核工作,并能提供申报期
及申报期年度的碳排放核温室气体排放核告)
    (六)申报企业应在申报期 2 年内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未开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行一
票否决制。
    第条   申报期原则为一自然年度,对比期为申报期的一年度(若年度的碳排放数据
能准确反映实施降碳措施企业的碳排放平,上上年度作为对比期。企业申报的产品产量
(或工业增加值)应有准统计数据,能够结合碳排放核数据核算申报期及申报期
年度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或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指标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条   企业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申报通,工业企业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信部门或省
直管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申报料,市州工信部门或省直管县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
料进行审核实,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
    第一条   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理申报料后,一进行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
企业展现
    第二条   评审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并结合现查情况进行合审
提出拟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企业认定为年度“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
    第三条   企业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在申报料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在申报期发生安全量等事故或发生环境法行为。
第四章   管理政策
    第四条   申报和认定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原则上每组织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按照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各市州引导金融机构为认
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提供担保、信等绿色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应积极配合省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
能降碳示范推广工作。
—2—
    第十七条   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
监督检查
章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布之施行,有效期两年。
    1: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指标体系
    件 2: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申报
附件 1
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指标体系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一、产
品结构
调整
1
生产的精深加工产品或绿色低碳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
20%-40%,计 0.5 分;占 40%-60%,计 1分;占 60%-80%,计 1.5 分;
80%以上,计 2分。其中,高能耗行业按精深加工产品占比计算得
分,其他行业按绿色低碳产品占比计算得分。
2
2
获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
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等称号,国家级每项计 1分,省级
每项计 0.5 分,累计不超过 2分。
2
小计 4
—3—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工信节能〔2023〕202号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县市区工信部门:根据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和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我们编制了《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6月6日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把“三高四新”蓝图变成美好现实,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根据《湖南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业碳减排是指企业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推进新能源应用和低碳原料替代、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推进绿色制造、发展循环经济、创新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实施数字化协同转型等降碳措施,实现碳减排目标的行为。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是指通过实施降碳措施后,能够正常生产,碳减排成效显著,具有减碳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是指主管部门引导工业企业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进行碳减排标杆企业申报,并在申报完成后,核算其碳减排绩效指标,并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对其进行符合性评判的活动。碳减排绩效指标包括强度减排指标和总量减排指标两项:强度减排指标是指以对比期为基数,申报期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或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指标)的相对下降幅度,以百分比为单位;总量减排是指申报期和对比期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或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指标)的降低量同申报期产品产量(或工业增加值)的乘积,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第五条依照本暂行办法开展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涉及的碳排放核算,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执行。第六条企业自愿申报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省直管县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的培育和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企业应为依法在湖南省内注册独立法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近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一是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二是发生环保、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职业伤害等事故;三是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四是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五是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二)申报企业应在推进产品结构调整、节能降碳、绿色制造、资源循环利用、低碳技术创新、数字化协同转型等方面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行业代表性。(三)主要产品能耗水平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准入值和《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中的基准水平。(四)申报企业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该年度各项降碳措施累计投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设备投入累计不低于1200万元)且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五)申报企业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并能提供申报期及申报期上年度的碳排放核查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六)申报企业应在申报期2年内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九条申报期原则上为一自然年度,对比期为申报期的上一年度(若上年度的碳排放数据不能准确反映实施降碳措施前企业的碳排放水平,可以上上年度作为对比期)。企业申报的产品产量(或不变价工业增加值)应有准确的统计数据,能够结合碳排放核查数据核算出申报期及申报期上年度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或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指标)。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第十条企业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申报通知,工业企业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信部门或省直管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市州工信部门或省直管县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第十一条初审核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统一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二条评审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并结合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提出拟定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企业认定为当年度“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第十三条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一)在申报资料中提供虚假信息;(二)在申报期内发生安全、质量等事故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第四章管理与政策第十四条申报和认定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第十五条经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按照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各市州引导金融机构为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提供担保、信贷等绿色金融服务。第十六条经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应积极配合省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能降碳示范推广工作。—2—第十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开展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附件1: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指标体系附件2: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申报书附件1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指标体系评分内容评分标准分值一、产品结构调整1生产的精深加工产品或绿色低碳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20%-40%,计0.5分;占40%-60%,计1分;占60%-80%,计1.5分;占80%以上,计2分。其中,高能耗行业按精深加工产品占比计算得分,其他行业按绿色低碳产品占比计算得分。22获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等称号,国家级每项计1分,省级每项计0.5分,累计不超过2分。2小计4—3—评分内容评分标准分值二、推进节能降碳3根据碳减排绩效指标进行评分,分强度减排分和总量减排分两部分,两者之和为总分,总分不超过60分。强度减排分=25×(2-1/(强度减排指标÷12%+0.5))总量减排分=25×(2-1/(总量减排指标÷4000+0.5))604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先进值和《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中的标杆水平。35推进微电网建设,开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多元储能、高效热泵、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等开发运行,推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就近消纳可再生能源等,最高可得2分。26开展节能诊断并完成改造,计1分;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或能源在线监测系统,计1分;使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模式进行节能管理,计1分。37获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节水型企业、“能效之星”产品等称号,国家级每项计1分,省级每项计0.5分,累计不超过2分。2小计70三、推行绿色制造8获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称号,国家级每项计2分,省级每项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39获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等称号,国家级每项计1分,省级每项计0.5分,累计不超过2分。210申报期两年内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2分。2小计7四、资源循环利用11获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项目)等称号,国家级每项计2分,省级每项计1分,累计不超过4分。4小计4五、低碳技术创新12牵头或自主研发的节能降碳技术工艺、装备及产品获得科技成果奖励或被纳入相关推广目录,国家级每项计2分,省级每项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2—4—评分内容评分标准分值13获得科技、技术创新平台等称号,国家级每项计2分,省级每项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214牵头或参与绿色低碳技术标准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每项计2分,地方、团体标准每项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2小计6六、数字协同转型15获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示范车间、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承担企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称号,国家级每项计1分,省级每项计0.5分,累计不超过4分。4小计4七、企业能力建设16制修订产品碳足迹核算报告,计1分;发布核心供应商减碳成效报告或绿色低碳发展年度报告,计1分。217企业建立碳排放相关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计1分;建立碳排放报告相关制度,编制并发布企业年度碳排放信息披露报告,计1分;编制企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或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方案,计1分。3小计5合计100备注: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成果等不重复计分附件2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申报书—5—申报企业: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号码: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20年月日填写说明—6—一、申请企业应当准确、如实填报。二、所属行业请依据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单位性质依据营业执照中的类型填写。三、有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延伸页面。四、申报书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装订(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申报表(一)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单位地址企业性质□国企□民营□三资□其他(请注明)—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手机职务E-mail联系人姓名手机职务E-mail申报期(年度)对比期(年度)近三年各项降碳措施累计投入资金(万元)其中:设备投入(万元)企业近三年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等事故□是□否(二)产品结构调整情况主要指标申报期上上年(年)申报期上年(年)申报期(年)累计增幅(%)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工业增加值(万元)精深加工/绿色低碳产品占总营业收入比重(%)产品名称1:产品名称2:产品名称3:获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等称号及年度—8—(三)推进节能降碳情况能源消费/碳排放指标申报期上上年(年)申报期上年(年)申报期(年)累计增幅(%)能源消费量(tce)二氧化碳排放量(CO2e)主要产品单位能耗(kgce/t)推进微电网建设情况完成节能诊断与改造项目名称及年度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或能源在线监测系统名称及年度使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模式进行节能管理名称及年度节能降碳工作获国家级、省级称号名称及年度(四)推行绿色制造情况获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称号及年度获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等称号及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五)资源循环利用情况获国家级、省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称号及年度—9—(六)低碳技术创新情况牵头或自主研发技术装备(产品)被纳入国家、省级推广目录名称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名称及年度牵头或参与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制修订名称及年度(七)数字协同转型情况在数字化、智能化方面获国家级、省级称号及年度(八)企业能力建设情况编制产品碳足迹核算报告情况发布核心供应商减碳成效报告或绿色低碳发展年度报告情况建立碳排放相关组织机构情况建立碳排放报告相关制度情况编制企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或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方案情况—10—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申报书编制提纲一、企业基本情况概述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行业背景和行业地位等。二、重点降碳项目围绕碳减排目标,申报企业描述已实施完成的重大项目、投入资金及项目运行效果,并填写下表。申报企业碳减排项目表序号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万元)建设期已完成投资(万元)备注总额其中设备投入三、能源消耗情况及碳排放情况(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用能装备规模及技术水平(二)近三年产能、产量、负荷率等开工情况(三)近三年能源消费构成及消费量(四)近三年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及其他能效指标(五)近三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六)近三年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及其他碳排放强度—11—四、降碳措施对《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申报表》中所列节能降碳环节,逐个描述企业在该环节所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尽可能采取定性和定量描述相结合的方式。(一)产品结构调整;(二)推进节能降碳;(三)推行绿色制造;(四)资源循环利用;(五)低碳技术创新;(六)数字协同转型;(七)企业能力建设。五、行业影响及示范推广作用(一)实施节能降碳取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二)采用的节能降碳技术路线、工艺和设备与国内外先进水平、行业领军企业比较,具备的先进性;(三)总结在节能降碳方面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技术案例和经验做法。六、相关证明材料(一)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2—(四)企业近三年碳排放核查报告;(五)企业节能降碳相关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完工验收证明以及资金投入证明;(六)所有技术成果、获得荣誉、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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