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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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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沪环气〔2020〕272 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 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工作,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结合《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 10 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组织修订了《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现予以印发。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12 月 25 日 — 2 — 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是指具有一定的资格和能力,根据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开展核查,出具独立的核查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的核查机构和其核查人员,以及核查机构的碳排放核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核查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制定核查工作规则,并对核查机构、核查人员及其碳排放核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核查机构基本条件) 核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 3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在本市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以及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三)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具有 10 名以上固定核查人员。 (四)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机构及主要技术负责人近三年内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查、本市或其他碳交易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核查项目总计不少于 3 项,且核查企业数量不少于 30 家;承担过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碳排放核算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家级或省级课题。 (五)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1. 具有完整的组织结构,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并明确至少 1 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 2.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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