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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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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 号)、《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 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2 -第三条由甘肃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明确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五条能源监管机构和甘肃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其中,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按照参与方式分为三类:批发用户:通过市场直接购电;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是指直接购电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下同),由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代理购电。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3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照规定披露和报送有关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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