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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征求意见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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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 7 号——预先审阅(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宗旨与依据】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预先审阅工作,更大力度支持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适用范围】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通过保荐人向本所申请预先审阅,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适用情形】发行人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预先审阅其发行上市申请。第四条 【申请文件要求】发行人申请预先审阅,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首发申请文件格式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申请文件受理》(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要求,委托保荐人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预先2审阅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在封面标有“预先审阅文件”字样,并与书面原件一致。发行人应当在申请预先审阅时,一并提交关于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预先审阅适用情形的专项说明,充分说明申请预先审阅的必要性。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预先审阅适用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第五条 【工作机制】本所收到发行人提交的预先审阅申请文件后,对符合本指引规定的预先审阅申请,参照《审核规则》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程序,通过向发行人提出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等方式开展预先审阅工作。本所形成审阅意见并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审阅意见不代表正式申报后的审核意见,也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第六条 【保密要求】预先审阅期间,发行人依照本指引规定提交的申请文件、预先审阅的过程、结果及相关文件不对外公开。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预先审阅申请事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或者泄露。第七条 【正式申报时的信息披露】发行人可以结合本所的审阅意见,自行决定是否正式申报。发行人正式申报时,应当按照《首发申请文件格式准则》《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规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提交下列文3件:(一)预先审阅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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