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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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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价机制经充分考虑我省现行电价政策,并结合海南经济发展需求,决定采取如下定价方法制定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一)最高限价法。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为原则,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式测算增量配电网的配电价格,该价格为该配电网的配电最高限价。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招标定价法。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但招标确定的配电价格不得高于前款规定的最高限价。竞标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进行监管和考核,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应扣减配电价格。对已纳入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的 4 个项目(美安科技新城智能微电网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海南生态智慧新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金鹿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采用最高限价法定价,在未完成配电价格核定期间,暂按终端用户直接接入省级电网用电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和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省级电网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差额执行。二、数据报送机制增量配电网企业应于每月 15 日前向属地发展改革委按时、准确报送下月预测和上月清算终端用户用电相关数据,包括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分用户类别且分电压等级的销售电量、线损电量、容(需)量及参与电力市场需提供数据等,并按分工抄送省级电网公司及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完整地保存相关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省级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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