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文件沪环气候〔2025〕64 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 2025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5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5〕140 号),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现将 2024 年、2025 年度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范围2024 年、2025 年度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及其他企业— 2 —(年度直接碳排放量达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独立电炉、独立刚压延生产加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1 和附件 2。二、工作要求(一)激活平台相关功能重点排放单位应于 5 月 15 日前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 https://www.cets.org.cn)激活排放管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自愿减排市场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等业务功能。(二)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要求于 6 月 15 日前完成 2025 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及上报。12 月 15 日前完成 2026 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及上报。市生态环境局于 6 月 30 日、12 月 31日前分别完成 2025 年度和 2026 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技术审核。(三)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重点排放单位应按要求做好月度信息化存证。自 7 月起,每月结束后的 40 个自然日内完成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并通过技术审核。10 月 31 日前,完成 2025 年 1-6 月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补报工作。(四)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和暂未纳入名录管理且满足年度直接碳排放量达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独立电炉、独立刚压延生产加工企— 3 —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最新版技术文件要求,于 6 月 30 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 2024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生产情况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五)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CETS—VG—03.01—V01—2024)》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应于 8 月 31 日前完成。请相关重点排放单位配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