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法规汇编(2024年1月刊)》VIP专享VIP免费

政策法规汇编 1月刊
声明
2020 年 9 月 22 日,习近平主席在第 75 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力争在 2030 年前二
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在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
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便于学习和领会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内涵
及意义,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将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编目,汇编成册。
我们出于公益目的,编撰本汇编供业界同仁研习阅读,欢迎转发分享给其他需要的人
员。本汇编因收纳相对全面完整,编目清晰合理,亦不失为即用即查的便捷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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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绿色低碳节约资源的工作生活方式,本汇编仅发行电子版,不印制纸质版。
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
政策法规汇编 1月刊
编制说明(必读)
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河碳中心”),2020 年成立于中国(河北)自由
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正定新区,是承接全国碳市场河北区域服务工作及能力建设工作的专
业性平台。
河碳中心始终以“低碳·生态·智慧”为理念,以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为服务愿景,业务涵盖碳交易服务、碳能力建设、低碳咨询、碳资产服务、绿色金融服务、
课题研究六大板块。
河碳中心立足河北,贯彻落实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以市场为手
段,鼓励和引导控排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进行节能减排和绿色产业升级。同时,我
中心将加快推进区域低碳发展转型和低碳城镇化建设,努力推动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
城市、低碳园区、低碳社区和低碳企业。
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声明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力争在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便于学习和领会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内涵及意义,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将2024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编目,汇编成册。我们出于公益目的,编撰本汇编供业界同仁研习阅读,欢迎转发分享给其他需要的人员。本汇编因收纳相对全面完整,编目清晰合理,亦不失为即用即查的便捷工具。友情提示:请勿出于商业目的,对本汇编进行掐头去尾、移花接木的改编、复制或滥用传播。如果您对其中部分内容有版权声索主张,或者对完善改进本汇编有宝贵意见,敬请联系我们:Consult@hbeex.com.cn或0311-83506837。为践行绿色低碳节约资源的工作生活方式,本汇编仅发行电子版,不印制纸质版。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编制说明(必读)河北碳排放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河碳中心”),2020年成立于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正定新区,是承接全国碳市场河北区域服务工作及能力建设工作的专业性平台。河碳中心始终以“低碳·生态·智慧”为理念,以“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服务愿景,业务涵盖碳交易服务、碳能力建设、低碳咨询、碳资产服务、绿色金融服务、课题研究六大板块。河碳中心立足河北,贯彻落实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以市场为手段,鼓励和引导控排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进行节能减排和绿色产业升级。同时,我中心将加快推进区域低碳发展转型和低碳城镇化建设,努力推动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城市、低碳园区、低碳社区和低碳企业。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目录第一编中央文件............................................................................................................................1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1第二编生态环境部文件..............................................................................................................102.1关于公开征求《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102.2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172.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21第三编国家各部委文件..............................................................................................................323.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及试点推行“企业绿码”有关事项的通知....................................................................................................................323.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专项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343.3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503.4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583.5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643.6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713.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733.8关于印发《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783.9国管局关于2024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853.10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83.1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93第四编河北省文件......................................................................................................................964.1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2023—2024年版)》的通知...........................................................................................964.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创A若干措施的通知......................................................................................................................1004.3关于2022年度河北省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评价结果的通报....1044.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重点行业甲烷排放控制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1054.5河北省节能低碳新技术(产品)及系统集成方案推荐目录(2023年度)公示.107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第一编中央文件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2023年12月27日)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新时代新征程开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了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由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由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由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内生动力不足,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部分区域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美丽中国建设任务依然艰巨。新征程上,必须把美丽中国建设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二、总体要求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抓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导向的美丽中国建设新格局,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根基。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1—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国家生态安全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形成一批实践样板,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全面形成,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更加稳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展望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重点领域实现深度脱碳,生态环境健康优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美丽中国全面建成。锚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根据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需求、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的新期待,加大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集中解决力度,加快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从量变到质变。“十四五”深入攻坚,实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十五五”巩固拓展,实现生态环境全面改善;“十六五”整体提升,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要坚持做到:——全领域转型。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加快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加强绿色科技创新,增强美丽中国建设的内生动力、创新活力。——全方位提升。坚持要素统筹和城乡融合,一体开展“美丽系列”建设工作,重点推进美丽蓝天、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美丽山川建设,打造美丽中国先行区、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绘就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美丽中国新画卷。——全地域建设。因地制宜、梯次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全域覆盖,展现大美西部壮美风貌、亮丽东北辽阔风光、美丽中部锦绣山河、和谐东部秀美风韵,塑造各具特色、多姿多彩的美丽中国建设板块。——全社会行动。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行为自觉,鼓励园区、企业、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开展绿色、清洁、零碳引领行动,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三、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执法监管和保护修复,使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持在315万平方公里以上。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严格管控城镇开发边界,推动城镇空间内涵式集约化绿色发展。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加强海洋和海岸带国土空间管控,建立低效用海退出机制,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不再新增围填海。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到2035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二)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力争2030年前实—2—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现碳达峰,为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奠定基础。坚持先立后破,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确保能源安全。重点控制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碳排放双控基础能力和制度建设。逐年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实施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研究制定其他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进一步发展全国碳市场,稳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方式,建设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到203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提高,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三)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严把准入关口,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工艺、技术、装备升级,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实施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工程。加快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动超低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提升大宗货物清洁化运输水平。推进铁路场站、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绿色化改造和铁路电气化改造,推动超低和近零排放车辆规模化应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低碳应用。到2027年,新增汽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力争达到45%,老旧内燃机车基本淘汰,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保持较快增长;到2035年,铁路货运周转量占总周转量比例达到25%左右。(四)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持续深化重点领域节能,加强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管理。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提升重点用水行业、产品用水效率,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健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推广节地技术和模式。建立绿色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质增效行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促进废旧风机叶片、光伏组件、动力电池、快递包装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推进原材料节约和资源循环利用,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35年,能源和水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四、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五)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为主战场,以细颗粒物控制为主线,大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源头替代工程。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因地制宜采取清洁能源、集中供热替代等措施,继续推进散煤、燃煤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重点区域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研究制定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开展新阶段油品质量标准研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深化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持续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着力解决恶臭、餐饮油烟等污染问题。—3—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到2027年,全国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下降到28微克/立方米以下,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力争达标;到2035年,全国细颗粒物浓度下降到25微克/立方米以下,实现空气常新、蓝天常在。(六)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深入推进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保护治理,优化调整水功能区划及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备用水源地建设。基本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推行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建设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因地制宜开展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基本消除城乡黑臭水体并形成长效机制。建立水生态考核机制,加强水源涵养区和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持续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以海湾为基本单元,“一湾一策”协同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岸滩环境整治,不断提升红树林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强海水养殖环境整治。积极应对蓝藻水华、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推进江河湖库清漂和海洋垃圾治理。到2027年,全国地表水水质、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90%、83%左右,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成率达到40%左右;到2035年,“人水和谐”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基本建成。(七)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严防新增污染,逐步解决长期积累的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问题。强化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扎实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分阶段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全覆盖。依法加强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的联动监管,推动大型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全面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适时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严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环境风险。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到2027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5年,地下水国控点位Ⅰ-Ⅳ类水比例达到80%以上,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八)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加快“无废城市”建设,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推动实现城乡“无废”、环境健康。加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塑料污染。深化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工作,严防各种形式固体废物走私和变相进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以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为重点加强尾矿库污染治理。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到2027年,“无废城市”建设比例达到60%,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到2035年,“无废城市”建设实现全覆盖,东部省份率先全域建成“无废城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五、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九)筑牢自然生态屏障。稳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4—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生态廊道保护建设。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完成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施全国自然生态资源监测评价预警工程。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建设,强化统一监管。严格对所有者、开发者乃至监管者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生态破坏事件,坚决杜绝生态修复中的形式主义。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机制。到2035年,国家公园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系统格局更加稳定,展现美丽山川勃勃生机。(十)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继续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大草原和湿地保护修复力度,加强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全面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聚焦影响北京等重点地区的沙源地及传输路径,持续推进“三北”工程建设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全力打好三大标志性战役。推进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到2035年,全国森林覆盖率提高至26%,水土保持率提高至75%,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十一)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落实“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健全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保护野生动植物,逐步建立国家植物园体系。深入推进长江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继续抓好长江十年禁渔措施落实。全面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建设现代海洋牧场。到2035年,全国自然保护地陆域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18%,典型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六、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十二)健全国家生态安全体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等领域协作,健全国家生态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应对管理体系,提升国家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应对和处置能力,形成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生态安全防护体系。(十三)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强化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作用,构建严密的核安全责任体系,全面提高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与我国核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核安全监管体系,推动核安全高质量发展。强化首堆新堆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运行设施安全评价并持续实施改进,加快老旧设施退役治理和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加强核技术利用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加强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和研究,提升风险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能力。坚持自主创新安全发展,加强核安全领域关键性、基础性科技研发和智能化安全管理。(十四)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加强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环境风险检测、识别、评价和—5—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监测。强化全链条防控和系统治理,健全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监测预警、影响评估,加强进境动植物检疫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健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十五)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大力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气候变化观测网络建设,强化监测预测预警和影响风险评估。持续提升农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气候韧性,加强基础设施与重大工程气候风险管理。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强化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到2035年,气候适应型社会基本建成。(十六)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完善国家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健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责任体系,完善上下游、跨区域的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危险废物、尾矿库、重金属等重点领域以及管辖海域、边境地区等环境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实施一批环境应急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应急响应体系和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升环境应急指挥信息化水平,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健全环境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七、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示范样板(十七)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聚焦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加强绿色发展协作,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完善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加快建设生态环境修复改善示范区,推动雄安新区建设绿色发展城市典范。在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坚持共抓大保护,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示范带。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共建国际一流美丽湾区。深化长三角地区共保联治和一体化制度创新,高水平建设美丽长三角。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各地区立足区域功能定位,发挥自身特色,谱写美丽中国建设省域篇章。(十八)建设美丽城市。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推进以绿色低碳、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安全健康、智慧高效为导向的美丽城市建设。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强化城际、城乡生态共保环境共治。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提高大中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推动中小城市和县城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促进环境公共服务能力与人口、经济规模相适应。开展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十九)建设美丽乡村。因地制宜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统筹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快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技术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废旧农膜分类处置,聚焦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强化系统治理。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黑臭水体。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制度。科学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乡村风貌引导。到2027年,美丽乡村整县建成比例达到40%;到2035年,美丽乡村基本建成。—6—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二十)开展创新示范。分类施策推进美丽城市建设,实施美丽乡村示范县建设行动,持续推广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优秀案例。推动将美丽中国建设融入基层治理创新。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绿色创新。支持美丽中国建设规划政策等实践创新。八、开展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二十一)培育弘扬生态文化。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培育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加快形成全民生态自觉。挖掘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思想和资源,推出一批生态文学精品力作,促进生态文化繁荣发展。充分利用博物馆、展览馆、科教馆等,宣传美丽中国建设生动实践。(二十二)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发展绿色旅游。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鼓励绿色出行,推进城市绿道网络建设,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升垃圾分类管理水平,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全覆盖。构建绿色低碳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探索建立“碳普惠”等公众参与机制。(二十三)建立多元参与行动体系。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和群团组织广泛动员作用,完善公众生态环境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体系建设。深化环保设施开放,向公众提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服务。九、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二十四)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一体推进制度集成、机制创新。强化美丽中国建设法治保障,推动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定修订,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完善公益诉讼,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合作,强化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证据调取、纠纷化解、生态修复等方面衔接配合。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完善环评源头预防管理体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探索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评价。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强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职能作用,强化对生态和环境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市县生态环境队伍专业培训工程。加快推进美丽中国建设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制定修订,开展环境基准研究,适时修订环境空气质量等标准,鼓励出台地方性法规标准。(二十五)强化激励政策。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把碳排放权、用能权、—7—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用水权、排污权等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强化税收政策支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完善征收体系,加快把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收范围。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结果应用。综合考虑企业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收费机制。完善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经济激励政策,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整县推进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建立企业生态环保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和投融资模式创新。推进生态综合补偿,深化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强化财政对美丽中国建设支持力度,优化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财政资源配置,确保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探索区域性环保建设项目金融支持模式,稳步推进气候投融资创新,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融资支持。(二十六)加强科技支撑。推进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创新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机制,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把减污降碳、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新污染物治理、核安全等作为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引导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共建一批绿色低碳产业创新中心,加大高效绿色环保技术装备产品供给。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重大行动,推进“科技创新2030-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重大项目,建设生态环境领域大科学装置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创新平台。加强生态文明领域智库建设。支持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环境学科建设。实施高层次生态环境科技人才工程,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生态环境人才队伍。(二十七)加快数字赋能。深化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构建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实施生态环境信息化工程,加强数据资源集成共享和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加强生态质量监督监测,推进生态环境卫星载荷研发。加强温室气体、地下水、新污染物、噪声、海洋、辐射、农村环境等监测能力建设,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协同监测全覆盖。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预测预报水平。实施国家环境守法行动,实行排污单位分类执法监管,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加快形成智慧执法体系。(二十八)实施重大工程。加快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工程,支持能源结构低碳化、移动源清洁化、重点行业绿色化、工业园区循环化转型等。加快实施环境品质提升工程,支持重点领域污染减排、重要河湖海湾综合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新污染物治理等。加快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地区防沙治沙、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等。加快实施现代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城乡和园区环境设施、生态环境智慧感知和监测执法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二十九)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共建清洁美丽世界。—8—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气候治理体系。深化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污染治理、核安全等领域国际合作。持续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美丽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美丽中国建设情况作为督察重点。持续拍摄制作生态环境警示片。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美丽中国建设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任务来抓,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和法律实施监督。各级政协加大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年度工作情况,书面送生态环境部,由其汇总后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三十一)压实工作责任。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分领域行动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形成美丽中国建设实施体系和推进落实机制,推动任务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加强统筹协调、调度评估和监督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分类施策、分区治理,精细化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及时制定配套文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协调推进、相互带动,强化对美丽中国建设重大工程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支持。(三十二)强化宣传推广。持续深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研究、学习宣传、制度创新、实践推广和国际传播,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全国生态日、环境日等多种形式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发布美丽中国建设白皮书。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美丽中国建设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三十三)开展成效考核。开展美丽中国监测评价,实施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研究建立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适时将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过渡到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9—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第二编生态环境部文件2.1关于公开征求《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规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动火电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我部组织编制《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樊凯电话:(010)65646178传真:(010)65646186邮箱:mee.permit@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编:100006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3.《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2月28日(此件社会公开)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10—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附件2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火力发电4411”和“热电联产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其他工业行业配套建设的自备火力发电(含热电)项目。本指南规定了火电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工作流程、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HJ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01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32151.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部分:发电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3.1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11—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NF3)等。本指南中的温室气体仅包含二氧化碳(CO2)。3.2温室气体排放greenhousegasemission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阶段煤炭、油品、燃气等化石燃料(包括自产和外购)燃烧和工业生产过程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外购电力和热力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排放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注:二氧化碳当量等于给定温室气体的质量乘以其全球变暖潜势值。3.3化石燃料燃烧排放emissionfromfossilfuelcombustion化石燃料在氧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煤炭、油品、燃气等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和移动设备中发生氧化燃烧过程产生的排放。3.4工业生产过程排放emissionfromindustrialprocess生产过程除化石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反应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本指南中工业生产过程为烟气脱硫的脱硫剂(碳酸盐)分解和烟气脱硝的脱硝还原剂(尿素)水解或热解过程。3.5购入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emissionfrompurchasedelectricityandheat外购入使用电量和热量(蒸汽、热水)所对应的电力、热力生产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3.6排放因子emissionfactor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系数。3.7温室气体排放水平greenhousegasemissionlevel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阶段单位产品(电力、热力)的温室气体排放量。3.8评价基准年assessmentbaseyear评价改建、扩建(含异地迁建)建设项目中现有工程温室气体排放现状水平的参考年。4工作内容和程序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政策符合性分析、工程分析、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协同减污降碳措施比选与可行性论证、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与监测计划、评价结论。相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相应章节,其中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设置独立章节,具体工作流程如图4-1所示。—12—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5评价方法5.1政策符合性分析收集相关资料,分析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区域和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或行动方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等政策,以及国家、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相符性。5.2工程分析分析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核算边界与产排节点,核算项目实施后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分析减排效益。5.2.1核算边界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核算边界应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边界保持一致,包括所有生产设施和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分为主要边界与其他边—13—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界两类。主要边界为燃烧系统(输煤、磨煤、燃烧、风烟、灰渣等)、汽水系统(锅炉、汽轮机、凝给水、补水、循环水等)、电气系统(发电机、励磁装置、厂用电系统、升压变电等)、控制系统、除尘及脱硫脱硝等装置化石燃料燃烧以及外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他边界为工业生产过程除化石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反应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厂区内其他辅助生产系统(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以及附属生产系统(生产指挥、食堂、浴室等)中相关设施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外购入使用热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温室气体捕集和利用装置收集回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等。鼓励建设项目核算煤炭等大宗物料厂外运输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对于涉及“上大压小”、等(减)容量替代、区域削减关停的火电建设项目,还应核算被淘汰关停削减源有代表性年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情况,其中,非火电行业削减替代源原则上只核算化石燃料燃烧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5.2.2现状调查与分析收集与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主要技术资料,根据化石燃料及原辅料使用等情况,识别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明确核算技术方法和相关活动数据。(1)新建项目依据项目可研报告、立项与工程设计文件、化石燃料成分检验报告等资料,明确建设项目化石燃料(包括设计和校核)种类、使用量、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等,原料、辅料及其他物料种类、使用量等,外购入电力、热力等,以及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机组年利用小时数等,确保所引用数据有据可依且合理可信。(2)改扩建及异地迁建项目调查现有项目评价基准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除参照新建项目所需资料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外,还需收集现有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化石燃料购买合同、能源台账、购售电结算凭证、供热协议及购售热结算凭证、化石燃料成分检验报告等资料文件。综合考虑评价数据的一致性,原则上现有工程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基准年应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基准年保持一致,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若现有项目已纳入国家碳排放核算相关平台,可直接从平台引用相关数据信息,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外购入电力或热力等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机组年利用小时数等信息。存在温室气体排放量缺项的,应根据本指南要求予以调查补充。5.2.3产生与排放情况分析分析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产排节点,并在工艺流程图中明确产生与排放情况。根据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外购入电力和热力情况梳理相关活动水平数据,结合减污降碳技术措施建设与运行控制情况,分析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因素。5.2.4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14—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包括正常生产运行阶段化石燃料燃烧(包括设计和校核燃料)、脱硫过程脱硫剂(碳酸盐)分解、脱硝过程脱硝还原剂(尿素)水解或热解过程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企业外购入电力和热力间接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考虑温室气体回收利用(处置)未排入环境的量,具体核算方法见附录A。其中,改建、扩建及异地迁建项目还应单独核算现有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新带老”削减量及最终排放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分别按现有项目、拟实施建设项目、削减替代等情形汇总环境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变化情况(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结果按照主要边界和其他边界分别统计),具体参见附录B。5.3温室气体排放评价5.3.1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核算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应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排放水平指标为单位产品(电力、热力)温室气体排放量,具体方法见附录A。改建、扩建及异地迁建项目还应单独核算现有工程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分析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整体排放水平变化情况,并参照附录E给出相关数值。5.3.2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评价(1)以国家或地方公开发布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基准(标准)分析新建、改建、扩建及异地迁建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实施后单位产品(电力、热力)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无国家或地方排放基准(标准)时,可参考国内外同行业或同类项目温室气体排放基准或水平,但应说明参考数据的合理性。本指南提出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异地迁建燃煤发电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参考值见附录F。(2)改建、扩建及异地迁建火电行业建设项目还应根据环境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量变化和排放水平核算结果,对工程实施前后协同减污降碳效果进行纵向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后全厂协同减污降碳水平提升情况。项目实施后全厂单位产品(电力、热力)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现有工程。(3)结合国家或地方公开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或技术要求,分析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实施后温室气体排放对区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目标或技术要求可达性的影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应进一步提出降低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措施和计划。无法获取相关数据时可暂不评价。(4)国家、区域或行业有其他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基准(标准)或评价要求的,从其规定。5.4协同减污降碳措施比选与可行性论证(1)从源头防控(工艺设计、设备选型、平面布置等)、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方面提出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温室气体控制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案,并根据HJ2.1、HJ2.2、HJ2.3和HJ2301关于污染治理措施方案选择的要求,开展基于协同减污降碳—15—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的废气、废水等污染防治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措施多方案比选工作,分析比选后采取温室气体控制措施的类型和工艺,并核算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变化情况,形成减污降碳协同措施清单,具体参照附录B。(2)在环境污染物治理与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与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对于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在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的前提下,其对应的污染物优先选择温室气体排放量小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排放控制与运行管理方案;对于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在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的前提下,其对应的污染物优先选择温室气体排放量小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排放控制与运行管理方案。其中,二氧化氮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细颗粒物超标的,对应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烟尘);臭氧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3)对拟采取的余热余能利用等绿色节能工艺,发电灵活性改造提升、调峰调频协同控制等技术,降低化石燃料消耗量,温室气体捕集回收利用等措施开展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其有效性判定应以同类或同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为依据,没有实际运行经验的可利用工程化试验数据。相关技术措施列入国家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成果目录等文件的,可简要说明。对于采用温室气体捕集回收利用措施的,还应明确所捕集温室气体的利用去向及可靠性。(4)鼓励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技术装备与工艺、清洁能源利用、温室气体捕集回收利用等方面开展工程示范与实践。5.5排放管理与监测计划(1)编制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明确温室气体排放过程管理要求,以及拟配备能源与排放计量/检测设备的数量、位置、技术要求等。鼓励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试点与实践。(2)提出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工作计划。建立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所需参数相关的监测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并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GB/T32151.1等文件,明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记录信息、保存年限等。(3)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减污降碳技术措施、跟踪监测计划等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5.6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概括总结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实施的政策符合性、温室气体排放、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及效果、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与监测计划等。结合国家、区域和行业温室气体排放与控制相关行动方案、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与技术要求等,给出火电行业建设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的结论。—16—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2.2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水平不断提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但过程中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和二次污染防控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系统治理,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提出如下意见。一、理念先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一)大力培育绿色低碳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和培育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理念,鼓励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行业协会、从业单位、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倡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因地制宜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率先践行绿色低碳修复,降低资源能源消耗,有效控制潜在二次污染风险。在确保达到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的前提下,实现环境净效益最大化和碳排放量最小化。(二)系统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以推进全过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导向,以加强系统谋划、优化监管机制为重点,以强化科技支撑、完善保障措施为手段,强化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目标协同、机制协同、任务协同,推进风险管控和修复全过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高绿色化、低碳化水平。(三)持续探索推动创新实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鼓励先行先试,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可持续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典型经验和案例。不断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国土空间规划、项目建设设计及管理流程有机整合,加强实践应用,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四)逐步建立评价评估体系以反映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全过程绿色低碳水平为目标,生态环境部逐步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编制相关工作指南和技术规范,不断完善相关数据库,研究制定适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全过程的环境足迹评估工具和碳核算方法。二、全过程提升绿色低碳水平(一)合理规划受污染土地用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考虑土壤污染情况和风险水平,结合留白增绿相关安排,协—17—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助相关部门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保护人居环境安全。鼓励农药、化工等行业重污染地块优先规划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采取制度控制、工程控制、土地复绿等措施,强化污染管控与土壤固碳增汇协同增效。因地制宜研究利用废弃矿山、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已封场垃圾填埋场、污染地块等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二)精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要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与监管,全面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水平,推进多学科、多方法、多手段调查技术的融合,精准刻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和水文地质情况。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基于现场检测数据,动态优化调查工作计划,借助现场快速筛查技术,提高调查精准度和效率。对大型复杂污染地块,可根据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及有效暴露剂量,科学选用风险评估方法和参数,合理确定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三)重点突出绿色低碳化设计坚持“一地一策”,科学合理选择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鼓励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将能耗、物耗、温室气体排放等纳入方案比选指标体系,在注重经济可行基础上突出资源能源节约高效利用导向,优化工艺设计,优先选择原位修复、生物修复、自然恢复为主的管控修复技术,增强应对极端气候事件和灾害等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在守牢安全底线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与后续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最大程度降低排放、减少能耗,提升质效。(四)积极探索最佳管理措施从业单位要着力提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应用高能效装备产品,优化提升重点用能工艺和设备,优先使用绿色低碳的管控和修复材料,有效提高可再生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科学设定并动态调整工艺参数,降低资源消耗水平。加强施工过程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积极推广可视化、智能化监控手段,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强化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防止对地下水和周边地表水、大气等造成污染。在有效防范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励推动修复后土壤资源化利用。鼓励在产企业在保证安全生产和执行排污许可制度的条件下,实施边生产、边管控、边修复。(五)追踪开展后期可持续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单位动态研判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或修复长期效果,跟踪监控土壤和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严格落实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规定,及时优化和调整长期监测方案,建立回顾性评估机制。三、全方位强化科技支撑(一)加强科研布局和基础研究—18—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生态环境部加强土壤和地下水复合污染治理、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领域科技研发的系统布局,夯实自然恢复过程与人工修复作用下的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等的理论方法研究基础。(二)攻关关键技术材料和装备研发鼓励行业协会、从业单位聚焦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中的关键问题,加快关键共性新材料和新装备等科技攻关。研发应用环境友好型管控修复材料,提升材料的长效性、高效性和安全性。研发推广低排放、低能耗的新型管控修复装备,提高装备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水平。对未达到能耗标准的传统修复设施设备进行清洁能源替代和升级改造。生态环境部遴选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相关内容纳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和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三)加大技术集成和工程示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业协会、从业单位要坚持需求导向、交叉融合,发展可持续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集成与耦合技术,注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精准刻画、复合污染阻控和修复技术的组合优化,促进研究成果用于指导工程项目实施,形成一批成效明显的系统解决方案和综合示范工程。比选、集成适用于不同场景的技术体系,开展中长期跟踪模拟及评估,推动土壤健康管理和生态功能提升,增强土壤固碳增汇能力。四、完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谋划和工作部署,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并按照分工推动全过程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积极探索创新土壤修复+工程建设模式,引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向绿色化、低碳化转型发展。(二)建立激励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等活动中推动落实绿色化、低碳化有关要求,鼓励采用绿色低碳的方案、装备、材料等。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气候投融资等市场化资金以及国际贷赠款资金支持途径,通过多渠道资金来源与创新机制保障支撑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实施。(三)拓展能力建设生态环境部建立经验交流机制,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监管能力,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强化行业引领作用,培育土壤污染防治领军企业,提升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传播渠道和方式,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普及相关—19—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知识,解读法规政策,发布典型示范,全面提升社会和行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绿色化、低碳化意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2月14日(此件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2月15日印发—20—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2.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4年1月15日(此件社会公开)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19日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高质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提升水泥行业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提升,协同增效。统筹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行业碳减排行动,优化调整产业、原料、用能、运输结构,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系统提升,实现—21—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率先推进,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改造任务。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施策。根据行业生产及排放特征,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物料产品运输分类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综合采取税收、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实施。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增强服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三)主要目标推动实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取得明显进展,力争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区域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二、指标要求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原燃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控制指标和措施要求如下。(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其他有组织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1,氨等表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具体要求见附表2。(三)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原燃料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原燃料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车替代(2025年底前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不低于60%),其他原燃料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22—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三、重点任务(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加大对过剩产能控制力度,坚决遏制违规新增产能,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推进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通过综合手段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发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物耗、水耗等标准作用,引导能耗高、排放强度大的低效产能有序退出,鼓励重点区域制定限制类产能退出计划。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二)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高质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为企业做好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事项。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强化源头控制,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化管控等低氮燃烧技术,窑尾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组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脱硝氨水消耗量小于3.5kg/t熟料(基于20%的氨水浓度折算)。除尘采用袋式、电袋复合式等高效除尘技术。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治理措施。鼓励采用机械化料场、筒仓、圆库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优化工艺流程,减少转运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运输距离;破碎机、磨机喂料装置采用密闭或封闭防尘措施。推进水泥企业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加强清洁运输改造,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短途运输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或新能源车辆;厂内物料转运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或封闭式螺旋输送机,减少厂内物料二次倒运和汽车运输量。(三)统筹推进水泥行业协同减污降碳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积极探索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艺技术,到2025年,完成8.5亿吨水泥熟料产能清洁生产改造。推动原料替代,在保障水泥产品质量前提下,提高废渣资源替代石灰石比重;提高矿渣、粉煤灰工业废物掺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数。提高水泥产品质量和应用水平,促进水泥减量化使用。积极推进燃料替代,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等替代煤炭;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鼓励使用天然气、电、净化后煤气等清洁能源。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能源消耗限额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基准水平以下熟料产能清零,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加快推广低阻—23—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旋风预热器、高效烧成、高效篦冷机、高效节能粉磨等节能技术装备。(四)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可通过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方式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包括以下措施: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增加氨污染因子自动监测;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环节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清洁运输情况;自动监测、DCS系统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具体要求见附表3、4。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水泥熟料生产与脱硝系统同步运行,做好脱硝剂采购记录、消耗量日常检查记录和喷枪维护记录。采取合理控制脱硝剂用量,优化反应温度、反应区间和停留时间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定期检查无组织排放设施运行情况,可通过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无组织排放精准管控。外排环境的烟气旁路,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因安全生产需要保留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并保存历史记录。强化运输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运输管理,建设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以及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具体要求详见附表5。鼓励与供车单位、原辅材料供货单位及产品购买单位签订车辆排放达标保证书、增加相应合同条款、提供运输车辆年检合格证明等方式实现车辆合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环保专职人员。建立企业环保设施检修与维护、环境监测、环保监督与考核、环保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准确、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反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四、政策措施水泥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水泥企业加大支持力度。(一)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对实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给予水泥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形成正向激励。(二)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政策。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对于已完成超低—24—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企业,可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减少错峰生产时间;完成A级绩效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依法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已评定为A级的企业可对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进行改造。推动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污染物排放、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的信贷金融等政策。(三)加强技术支撑。研究制定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指导文件。适时修订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支持水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鼓励国家生态环境科研院所联合行业协会等搭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五、实施保障(一)加强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组织实施本意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生态环境部建立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各地要加强组织实施,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制定本地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确定改造任务并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完成时间,于2024年6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水泥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力求做到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实现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在环保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型水泥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及时将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力争提前完成。(三)严格评价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省(区、市)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累计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和相关技术文件开展评估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报送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四)强化监督管理。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组织“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对超标排污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对弄虚作假、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贯,营造有利于开展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25—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地方和企业的优秀做法。附表:1.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3.监测监控安装点位4.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关键参数5.清洁运输管理要求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高质量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提升焦化行业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提升,协同增效。统筹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行业碳减排行动,优化调整产业、用能、运输结构,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治理系统提升,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为重点,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率先推进,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改造任务。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施策。根据行业生产及排放特征,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物料产品运输分类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综合采取税收、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实施。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严把工程质量,加强运行管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增强服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三)主要目标—26—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推动实施焦化企业(含半焦生产)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力争6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焦联合企业,要对标对表、查缺补漏,确保焦化工序按期达到本意见要求。二、指标要求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加工等生产环节,以及物料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控制指标和措施要求如下。(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0mg/m3、150mg/m3、100mg/m3、8mg/m3;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0mg/m3。其他污染源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3,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1。达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无明显异味。具体要求见附表2。(三)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车替代(2025年底前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不低于60%),其他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危化品运输等特种车辆可采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燃气车辆达到国六排放标准)。三、重点任务(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严把环境准入关,坚决遏制违规新增产能,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焦化产能,鼓励地方制定焦化行业产能置换办法。推进新改扩建(含搬迁)焦化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推动现有焦化企业实施钢焦融合、兼并重组。合理控制半焦(兰炭)产业规模,逐步向工业园区或优势企业集中,陕西、新疆等省(区)相关部门制定半焦(兰炭)企业转型升级方案。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发挥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物耗、水耗等标准—27—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作用,引导能耗高、排放强度大的低效产能有序退出。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二)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高质量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清洁运输等薄弱环节为企业做好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铁路专用线建设、换电站建设等清洁运输重大事项。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强化源头控制,鼓励焦炉采用分段(多段)燃烧、炉内废气循环、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等技术。采用成熟稳定的污染治理技术,除尘采用高效电除尘、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技术;脱硫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脱硝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活性炭(焦)等高效技术;通过建设备用设施或多仓室改造等措施有效减少治理设施检修时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治理措施。鼓励采用机械化料场、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安装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避免直接放散。加强VOCs全过程治理。焦炉采取正压密封、砖缝灌浆、陶瓷焊补等源头控制措施减少炉墙串漏。各类储罐(槽、池)以及有机液体装载点位收集的高浓度VOCs废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燃烧处理;脱硫再生、硫铵结晶、硫磺(膏)生产、脱硫废液提盐、焦油渣干化、生产废水处理、化学产品深加工等设施或车间收集的低浓度VOCs废气采用高效(组合)工艺处理,鼓励引入燃烧装置。半焦炉装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逸散,采用蒸汽、干法等节能环保型熄焦方式,加强出焦输送设施封闭和废气收集处理。加强清洁运输改造,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短途接驳和厂内物料转运优先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或皮带通廊;优化厂内总图布置,合理规划物料输送路线,减少厂内物料二次倒运和汽车运输量。(三)统筹推进焦化行业协同减污降碳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积极探索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艺技术,到2025年,完成4.6亿吨焦化产能清洁生产改造。引导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鼓励采用蒸汽加热或电加热替代煤气管式炉。推广应用干法熄焦、上升管余热回收、循环氨水及初冷器余热回收等减污降碳技术。严格执行焦化行业能源消耗限额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基准水平以下焦炭产能清零,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采取焦炉煤气高效综合利用措施,加强煤气管网生产调度管理,提高煤气利用率。(四)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可通过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方式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包括以下措施:主要排放口和燃用煤气的—28—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管式炉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收,焦炉烟囱(含热备烟囱)增加非甲烷总烃和氨排放自动监测;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环节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清洁运输情况;自动监测、DCS系统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具体要求见附表3、4。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定期巡检工作机制,加强炉门清理与泄漏修复管理,根据产尘点距离合理设置捕集装置。采取合理控制脱硝剂用量,优化反应温度、反应区间和停留时间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加强生产组织管理和设备维护,降低推焦除尘风机、焦炉烟囱风机和煤气鼓风机等事故检修频次,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严禁采用未达标的生产废水直接熄焦。规范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提高动静密封点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全厂环境管控平台数据动态分析和预警应用。强化运输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运输管理,建设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以及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具体要求详见附表5。鼓励与供车单位、原辅材料供货单位及产品购买单位签订车辆排放达标保证书、增加相应合同条款、提供运输车辆年检合格证明等方式实现车辆合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环保专职人员;建立企业环保设施检修与维护、环境监测、环保监督与考核、环保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准确、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反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四、政策措施焦化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焦化企业加大支持力度。(一)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对实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给予焦化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形成正向激励。(二)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焦化企业,可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完成A级绩效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依法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已评定为A级的企业可对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进行改造。推动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污染物排放、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的信贷金融等政策。—29—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三)加强技术支撑。研究制定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指导文件,修订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焦炭产能大省出台地方排放标准,制定半焦(兰炭)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标准。支持焦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鼓励国家生态环境科研院所联合行业协会等搭建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五、实施保障(一)加强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组织实施本意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生态环境部建立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各地要加强组织实施,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制定本地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确定改造任务并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完成时间,于2024年6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焦化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力求做到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实现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在环保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型钢铁、焦化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及时将改造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力争提前完成。(三)严格评价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省(区、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累计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和相关技术文件开展评估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报送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四)强化监督管理。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督管理台账,组织“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对超标排污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对弄虚作假、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贯,营造有利于开展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地方和企业的优秀做法。附表:1.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30—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监测监控安装点位4.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关键参数5.清洁运输管理要求—31—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第三编国家各部委文件3.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及试点推行“企业绿码”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经申报单位自愿申报、第三方机构评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估确认及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确定了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现予以公布,同时面向绿色工厂试点推行“企业绿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2023年度动态管理要求,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我部将前七批绿色制造名单中的9家绿色工厂、3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移出绿色制造名单,46家单位变更名称(见附件4)。二、我部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等相关标准,以及2023年度绿色工厂动态管理报送的绿色绩效数据开发了“企业绿码”,对绿色工厂绿色化水平进行量化分级评价和赋码,直观反映企业在所有绿色工厂中的位置以及所属行业中的位置。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分为A+、A、B三级,比例分别为5%、35%、60%。国家层面绿色工厂按照自愿原则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称管理平台)进行申领“企业绿码”(示意图见附件5),申领后可向其采购商、金融机构、有关政府部门等出示,证明自身绿色化发展水平。“企业绿码”每年更新一次,即在完成年度动态管理数据填报后,系统会在一个月内根据新一年的数据重新进行赋码。如企业不填报或者填报不规范、数据异常,不对其赋码。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列入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与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加强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组织已列入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共八批)填报2024年度动态管理表(登录管理平台),并对动态管理表中明确的各项关键指标进行审核。对于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组织进行现场评估,于2024年4月15日前完成动态管理工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我部将综合评估后对名单进行调整。对于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要及时上报,我部将从名单中予以除名。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绿色工厂创建情况,参照国家动态管理要—32—求,面向省层面绿色工厂试点推行“企业绿码”。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附件:1.绿色工厂名单2.绿色工业园区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2023年12月29日4.绿色制造名单动态调整汇总表5.“企业绿码”示意图—33—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专项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工作部署,根据《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原则和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下达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专项计划和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附后)。本批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专项计划共计114项,其中制定97项、修订17项。本批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共计29项,语种均为英文。请各有关单位组织、监督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主要起草单位,抓紧落实专项计划,在计划执行中加强协调,注重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广泛征求意见,高质高效完成本批专项国家标准制定任务及相关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专项计划和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项目汇总表一、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专项计划项目汇总表—34—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5—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6—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7—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8—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9—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40—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41—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42—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43—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44—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45—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46—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47—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二、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标准外文版专项计划项目汇总表—48—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49—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3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国数政策〔202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党委网信办、科学技术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医保局、气象局、文物局、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2023年12月31日“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发挥数据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激活数据要素潜能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发挥数据要素报酬递增、低成本复用等特点,可优化资源配置,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生产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方式深刻变革,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50—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意义。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字基础设施规模能级大幅跃升,数字技术和产业体系日臻成熟,为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也存在数据供给质量不高、流通机制不畅、应用潜力释放不够等问题。实施“数据要素×”行动,就是要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海量数据资源、丰富应用场景等多重优势,推动数据要素与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协同,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突破传统资源要素约束,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数据多场景应用、多主体复用,培育基于数据要素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实现知识扩散、价值倍增,开辟经济增长新空间;加快多元数据融合,以数据规模扩张和数据类型丰富,促进生产工具创新升级,催生新产业、新模式,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遵循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以推动数据要素高水平应用为主线,以推进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作用发挥为重点,强化场景需求牵引,带动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合规高效流通,培育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需求牵引,注重实效。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挖掘典型数据要素应用场景,培育数据商,繁荣数据产业生态,激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开发利用。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加强试点工作,探索多样化、可持续的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路径。推动在数据资源丰富、带动性强、前景广阔的领域率先突破,发挥引领作用。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动数据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维护公平正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开放融合,安全有序。推动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互鉴,促进数据有序跨境流动。坚持把安全贯穿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实现全过程,严守数据安全底线。(三)总体目标到2026年底,数据要素应用广度和深度大幅拓展,在经济发展领域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得到显现,打造300个以上示范性强、显示度高、带动性广的典型应用场景,涌现出一批成效明显的数据要素应用示范地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形成相对完善的数据产业生态,数据产品和服务质量效益明显提升,数据产业年均增速超过20%,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协调发展,数据交易规模倍增,推动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新业态成为经济增长新动力,数据赋能经济提质增效作用更加凸显,成为高质—51—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三、重点行动(四)数据要素×工业制造创新研发模式,支持工业制造类企业融合设计、仿真、实验验证数据,培育数据驱动型产品研发新模式,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协同制造,推进产品主数据标准生态系统建设,支持链主企业打通供应链上下游设计、计划、质量、物流等数据,实现敏捷柔性协同制造。提升服务能力,支持企业整合设计、生产、运行数据,提升预测性维护和增值服务等能力,实现价值链延伸。强化区域联动,支持产能、采购、库存、物流数据流通,加强区域间制造资源协同,促进区域产业优势互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监测预警能力。开发使能技术,推动制造业数据多场景复用,支持制造业企业联合软件企业,基于设计、仿真、实验、生产、运行等数据积极探索多维度的创新应用,开发创成式设计、虚实融合试验、智能无人装备等方面的新型工业软件和装备。(五)数据要素×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生产数智化水平,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相关服务企业融合利用遥感、气象、土壤、农事作业、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市场等数据,加快打造以数据和模型为支撑的农业生产数智化场景,实现精准种植、精准养殖、精准捕捞等智慧农业作业方式,支撑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效率。提高农产品追溯管理能力,支持第三方主体汇聚利用农产品的产地、生产、加工、质检等数据,支撑农产品追溯管理、精准营销等,增强消费者信任。推进产业链数据融通创新,支持第三方主体面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智慧种养、智慧捕捞、产销对接、疫病防治、行情信息、跨区作业等服务,打通生产、销售、加工等数据,提供一站式采购、供应链金融等服务。培育以需定产新模式,支持农业与商贸流通数据融合分析应用,鼓励电商平台、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超、物流企业等基于销售数据分析,向农产品生产端、加工端、消费端反馈农产品信息,提升农产品供需匹配能力。提升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支持在粮食、生猪、果蔬等领域,强化产能、运输、加工、贸易、消费等数据融合、分析、发布、应用,加强农业监测预警,为应对自然灾害、疫病传播、价格波动等影响提供支撑。(六)数据要素×商贸流通拓展新消费,鼓励电商平台与各类商贸经营主体、相关服务企业深度融合,依托客流、消费行为、交通状况、人文特征等市场环境数据,打造集数据收集、分析、决策、精准推送和动态反馈的闭环消费生态,推进直播电商、即时电商等业态创新发展,支持各类商圈创新应用场景,培育数字生活消费方式。培育新业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加强数据融合,整合订单需求、物流、产能、供应链等数据,优化配置产业链资源,打造快速响应市场的产业协同创新生态。打造新品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商贸企业依托订单数量、订单类型、人口分布等数据,主动对接生产企业、产业—52—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集群,加强产销对接、精准推送,助力打造特色品牌。推进国际化,在安全合规前提下,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现代流通企业、数字贸易龙头企业融合交易、物流、支付数据,支撑提升供应链综合服务、跨境身份认证、全球供应链融资等能力。(七)数据要素×交通运输提升多式联运效能,推进货运寄递数据、运单数据、结算数据、保险数据、货运跟踪数据等共享互认,实现托运人一次委托、费用一次结算、货物一次保险、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责。推进航运贸易便利化,推动航运贸易数据与电子发票核验、经营主体身份核验、报关报检状态数据等的可信融合应用,加快推广电子提单、信用证、电子放货等业务应用。提升航运服务能力,支持海洋地理空间、卫星遥感、定位导航、气象等数据与船舶航行位置、水域、航速、装卸作业数据融合,创新商渔船防碰撞、航运路线规划、港口智慧安检等应用。挖掘数据复用价值,融合“两客一危”、网络货运等重点车辆数据,构建覆盖车辆营运行为、事故统计等高质量动态数据集,为差异化信贷、保险服务、二手车消费等提供数据支撑。支持交通运输龙头企业推进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复用,加强人工智能工具应用,助力企业提升运输效率。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进行商业化试运营试点,打通车企、第三方平台、运输企业等主体间的数据壁垒,促进道路基础设施数据、交通流量数据、驾驶行为数据等多源数据融合应用,提高智能汽车创新服务、主动安全防控等水平。(八)数据要素×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支持金融机构融合利用科技、环保、工商、税务、气象、消费、医疗、社保、农业农村、水电气等数据,加强主体识别,依法合规优化信贷业务管理和保险产品设计及承保理赔服务,提升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水平。提高金融抗风险能力,推进数字金融发展,在依法安全合规前提下,推动金融信用数据和公共信用数据、商业信用数据共享共用和高效流通,支持金融机构间共享风控类数据,融合分析金融市场、信贷资产、风险核查等多维数据,发挥金融科技和数据要素的驱动作用,支撑提升金融机构反欺诈、反洗钱能力,提高风险预警和防范水平。(九)数据要素×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数据有序开放共享,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重大项目等产生的各类科学数据互联互通,支持和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数据库建设,依托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等平台强化高质量科学数据资源建设和场景应用。以科学数据助力前沿研究,面向基础学科,提供高质量科学数据资源与知识服务,驱动科学创新发现。以科学数据支撑技术创新,聚焦生物育种、新材料创制、药物研发等领域,以数智融合加速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以科学数据支持大模型开发,深入挖掘各类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通过细粒度知识抽取和多来源知识融合,构建科学知识资源底座,建设高质量语料库和基础科学数据集,支持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和训练。探索科研新范式,充分依托各类数据库与知识库,推进跨学—53—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科、跨领域协同创新,以数据驱动发现新规律,创造新知识,加速科学研究范式变革。(十)数据要素×文化旅游培育文化创意新产品,推动文物、古籍、美术、戏曲剧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艺等数据资源依法开放共享和交易流通,支持文化创意、旅游、展览等领域的经营主体加强数据开发利用,培育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产品和品牌。挖掘文化数据价值,贯通各类文化机构数据中心,关联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鼓励依托市场化机制开发文化大模型。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促进文物病害数据、保护修复数据、安全监管数据、文物流通数据融合共享,支持实现文物保护修复、监测预警、精准管理、应急处置、阐释传播等功能。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支持旅游经营主体共享气象、交通等数据,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构建客群画像、城市画像等,优化旅游配套服务、一站式出行服务。提升旅游治理能力,支持文化和旅游场所共享公安、交通、气象、证照等数据,支撑“免证”购票、集聚人群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十一)数据要素×医疗健康提升群众就医便捷度,探索推进电子病历数据共享,在医疗机构间推广检查检验结果数据标准统一和共享互认。便捷医疗理赔结算,支持医疗机构基于信用数据开展先诊疗后付费就医。推动医保便民服务。依法依规探索推进医保与商业健康保险数据融合应用,提升保险服务水平,促进基本医保与商业健康保险协同发展。有序释放健康医疗数据价值,完善个人健康数据档案,融合体检、就诊、疾控等数据,创新基于数据驱动的职业病监测、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等公共服务模式。加强医疗数据融合创新,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向金融、养老等经营主体共享数据,支撑商业保险产品、疗养休养等服务产品精准设计,拓展智慧医疗、智能健康管理等数据应用新模式新业态。提升中医药发展水平,加强中医药预防、治疗、康复等健康服务全流程的多源数据融合,支撑开展中医药疗效、药物相互作用、适应症、安全性等系统分析,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十二)数据要素×应急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探索利用电力、通信、遥感、消防等数据,实现对高危行业企业私挖盗采、明停暗开行为的精准监管和城市火灾的智能监测。鼓励社会保险企业围绕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研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评估模型,开发新险种,提高风险评估的精准性和科学性。提升自然灾害监测评估能力,利用铁塔、电力、气象等公共数据,研发自然灾害灾情监测评估模型,强化灾害风险精准预警研判能力。强化地震活动、地壳形变、地下流体等监测数据的融合分析,提升地震预测预警水平。提升应急协调共享能力,推动灾害事故、物资装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等数据跨区域共享共用,提高监管执法和救援处置协同联动效率。(十三)数据要素×气象服务降低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支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数据—54—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与气象数据融合应用,实现集气候变化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转移的智能决策新模式,防范化解重点行业和产业气候风险。支持气象数据与城市规划、重大工程等建设数据深度融合,从源头防范和减轻极端天气和不利气象条件对规划和工程的影响。创新气象数据产品服务,支持金融企业融合应用气象数据,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天气衍生品和气候投融资新产品,为保险、期货等提供支撑。支持新能源企业降本增效,支持风能、太阳能企业融合应用气象数据,优化选址布局、设备运维、能源调度等。(十四)数据要素×城市治理优化城市管理方式,推动城市人、地、事、物、情、组织等多维度数据融通,支撑公共卫生、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基层治理、体育赛事等各领域场景应用,实现态势实时感知、风险智能研判、及时协同处置。支撑城市发展科学决策,支持利用城市时空基础、资源调查、规划管控、工程建设项目、物联网感知等数据,助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策略精细化、智能化。推进公共服务普惠化,深化公共数据的共享应用,深入推动就业、社保、健康、卫生、医疗、救助、养老、助残、托育等服务“指尖办”“网上办”“就近办”。加强区域协同治理,推动城市群数据打通和业务协同,实现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异地就医结算、养老保险互转等服务事项跨城通办。(十五)数据要素×绿色低碳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精细化水平,推进气象、水利、交通、电力等数据融合应用,支撑气象和水文耦合预报、受灾分析、河湖岸线监测、突发水事件应急处置、重污染天气应对、城市水环境精细化管理等。加强生态环境公共数据融合创新,支持企业融合应用自有数据、生态环境公共数据等,优化环境风险评估,支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设计和绿色信贷服务。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制造与能源数据融合创新,推动能源企业与高耗能企业打通订单、排产、用电等数据,支持能耗预测、多能互补、梯度定价等应用。提升废弃资源利用效率,汇聚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等各环节数据,促进产废、运输、资源化利用高效衔接,推动固废、危废资源化利用。提升碳排放管理水平,支持打通关键产品全生产周期的物料、辅料、能源等碳排放数据以及行业碳足迹数据,开展产品碳足迹测算与评价,引导企业节能降碳。四、强化保障支撑(十六)提升数据供给水平完善数据资源体系,在科研、文化、交通运输等领域,推动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开展行业共性数据资源库建设,打造高质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集。加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在重点领域、相关区域组织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探索部省协同的公共数据授权机制。引导企业开放数据,鼓励市场力量挖掘商业数据价值,支持社会数据融合创新应用。健全标准体系,加强数据采集、管理等标准建设,协同推进行业标准制定。加强供给激励,制定完善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规则,在保护—55—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个人隐私前提下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十七)优化数据流通环境提高交易流通效率,支持行业内企业联合制定数据流通规则、标准,聚焦业务需求促进数据合规流通,提高多主体间数据应用效率。鼓励交易场所强化合规管理,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生态,提升服务质量。打造安全可信流通环境,深化数据空间、隐私计算、联邦学习、区块链、数据沙箱等技术应用,探索建设重点行业和领域数据流通平台,增强数据利用可信、可控、可计量能力,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培育流通服务主体,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通过新建或拓展既有园区功能等方式,建设数据特色园区、虚拟园区,推动数据商、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协同发展。完善培育数据商的支持举措。促进数据有序跨境流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措施,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探索。(十八)加强数据安全保障落实数据安全法规制度,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丰富数据安全产品,发展面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精细化、专业型数据安全产品,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支持发展定制化、轻便化的个人数据安全防护产品。培育数据安全服务,鼓励数据安全企业开展基于云端的安全服务,有效提升数据安全水平。五、做好组织实施(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重点工作跟踪和任务落实,协调推进跨部门协作。行业主管部门要聚焦重点行业数据开发利用需求,细化落实行动计划的举措。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因地制宜形成符合实际的数据要素应用实践,带动培育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营造良好生态。(二十)开展试点工作支持部门、地方协同开展政策性试点,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结合场景需求,研究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落地举措,探索数据流通交易模式。鼓励各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加强模式创新,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实践经验。推动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数据资源进行会计处理。(二十一)推动以赛促用组织开展“数据要素×”大赛,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搭建专业竞赛平台,加强数据资源供给,激励社会各界共同挖掘市场需求,提升数据利用水平。支持各类企业参与赛事,加强大赛成果转化,孵化新技术、新产品,培育新模式、新业态,完善数据要素生态。(二十二)加强资金支持实施“数据要素×”试点工程,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各类资金加大支持力—56—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依法合规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发挥相关引导基金、产业基金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数据产业。支持数据商上市融资。(二十三)加强宣传推广开展数据要素应用典型案例评选,遴选一批典型应用。依托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及各类数据要素相关会议、论坛和活动等,积极发布典型案例,促进经验分享和交流合作。各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要深入挖掘数据要素应用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影响力。—57—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4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3〕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现将《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3年12月29日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绿色建材产品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资源能源消耗少,生态环境影响小,具有“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高品质建材产品。发展绿色建材是建材工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绿色建材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质量效益不断提升,推广应用不断加强,但全生命周期的绿色低碳和智能制造水平尚需进一步提升,工程选用和市场消费动力不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部署,为进一步加快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建材工业绿色化转型,推动绿色建材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强化支撑服—58—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务能力,提升全产业链内生力、影响力、增长力、支撑力,加速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二、主要目标到2026年,绿色建材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亿元,2024-2026年年均增长10%以上。总计培育30个以上特色产业集群,建设50项以上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城市不少于100个,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达到12000张,绿色建材引领建材高质量发展、保障建筑品质提升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30年,绿色建材全生命周期内“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水平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度高的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和产品品牌。三、重点任务(一)推动生产转型,提升产业内生力1.加快生产过程绿色化。强化工艺升级、能源替代、节能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等综合性措施,实现污染物和碳排放双下降。实施技术改造,有序推动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设施建设,持续发布细分行业碳减排技术指南,支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玻璃纤维及制品等重点行业开展节能降碳减污技术集成应用。优化用能结构,推进现有燃煤自备电厂(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稳妥推动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窑炉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提高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例,提升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鼓励氢能、生物质燃料、垃圾衍生燃料等替代能源在水泥等工业窑炉中的应用。推动清洁生产,鼓励企业从源头控制资源消耗,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排放,争创环保绩效A、B级或绩效引领性企业,加快企业运输结构调整,推动短距离运输采用封闭皮带廊道、管道、新能源车辆等方式。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创建“无废企业”,提升固体废弃物利用水平,逐步扩大工业固体废弃物在绿色建材中的使用范围。以“零外购电、零化石能源、零一次资源、零碳排放、零废弃物排放、零一线员工”的“六零”工厂为目标,组织企业“揭榜挂帅”,开展技术攻关和节能降碳技术集成应用,建设“一零”试点工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速生产方式智能化。持续推动建材行业智能制造发展,加快推进绿色建材全产业链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建材智能化生产、规模化定制、服务化延伸。加快推动绿色建材产业与工业互联网网络体系融合,鼓励骨干企业打造联通上下游企业的网络化协作平台,促进数据互通和标识解析,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制造和协同服务。鼓励建材企业联合软件开发商、装备制造商开展国产化替代技术攻关,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行业特点的专业工业软件和智能装备,并推进适应性改造与规模化应用。遴选并发布一批建材行业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深化生产制造过程的数字化应用,提高产品性能及质量稳定性。基于智能制造,推广多品种、小批量绿色建材产品柔性生产模式,更好适应定制化差异化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59—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推进产业发展协同化。加快绿色建材产业集群培育,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因业布局,发展具有特色的绿色建材集群,构建绿色产业链、供应链。支持各地推动建设以绿色建材为主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鼓励在尾矿、废石、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农业固体废弃物较为集中的地区,建立耦合发展的绿色建材园区,鼓励创建“无废园区”。引导建材企业发挥“城市环境净化器”作用,支持水泥企业利用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协同处置项目应针对新增的二噁英、重金属等废气污染物配套高效污染治理设施,在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和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支撑城市应急处置需求。培育核心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综合性绿色建材企业,发挥其在产品创新、技术攻关、要素聚合、上下游协作、生态营造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中小企业培育,支持在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门窗制品、防水保温材料等领域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三品”行动,提升产业影响力4.开展品种培优。推动建材产品升级,加快水泥、平板玻璃等基础原材料的低碳化、制品化发展,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等建材制品的复合化、轻型化发展,顶墙地材料、装饰板材等装饰装修材料的功能化、装配化发展。围绕低碳零碳负碳工程、绿色低碳建造等需求,发展新型低碳胶凝材料、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材料、相变储能材料、固碳材料、全固废胶凝材料等新型绿色建材。围绕城市更新改造需求,发展适用于装配式装修、海绵城市、“无废城市”、地下管廊和生态环境修复等不同应用场景的部品化、功能性绿色建材产品。围绕农房绿色低碳建设需求,发展性价比高、符合区域消费习惯的绿色建材。(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5.推动品质强基。鼓励企业建立满足绿色建材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及质量管控体系,开展先进标准对标,严格生产工艺规范,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开展绿色建材质量标杆遴选,激励企业向卓越质量攀升。强化对绿色建材产品和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加大水泥、安全玻璃、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含VOCs原辅材料、人造板及木质地板、竹质建材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强化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产品质量抽查,加强假冒伪劣产品查处惩罚力度。对建材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并实施淘汰、替代和去除,推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化学物质在建材中的应用。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质量分级评价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质量分级、应用分类的市场化采信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扩大品牌影响。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品牌宣传周、交流对接会等活动,围绕消费者关注的装饰装修材料,编制绿色建材品牌发展报告,发布年度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支持有条件地区创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创新模式举办绿色建材产品展会、场景体验交流会等活动,打造一流的绿色建材区域品牌。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60—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创新品牌传播模式,构建优质服务体系,培育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商标品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不断增强国际社会对绿色建材的品牌认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快应用拓展,提升产业增长力7.促进建设工程应用。强化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选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筑类型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建设,鼓励公共采购和市场投资项目扩大绿色建材采购范围、加大采购力度。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范围,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优化绿色建材采购、监管和应用的管理制度,对相关绿色建材产品应采尽采、应用尽用。推动绿色建材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应用,提高工程项目中低碳水泥、高性能混凝土等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8.深化绿色建材下乡。研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探索由“绿色建材产品”下乡向“绿色建材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特色乡村建设服务商”下乡转变。支持各地引导生产企业、电商平台、卖场商场等参与活动,鼓励骨干生产企业制定线上线下优惠促销措施,为消费者提供性价比更高的产品。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建设示范工程,强化典型示范、特色示范,结合现代宜居农房、农房节能改造、现代农业设施等项目建设,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培育绿色建材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动绿色建材助力农房质量提升。鼓励各地针对不同区域农村建筑特点,打造一批适合本地农村消费者的特色乡村建设服务商,营造留住“乡愁”的美好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9.引导绿色消费。创新消费模式,鼓励生产企业联合房地产、建筑设计、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绿色建材产品菜单式、定制化应用方案,探索装饰装修一体化服务新模式。鼓励流通企业依托卖场、家装企业、设计公司、线上平台等加强商业化布局,组织巡展、促销、推介等活动。鼓励电商平台设立绿色建材产品专区,对参与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家居体验馆、生活馆等新零售模式向社区和农村下沉,满足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需求。鼓励实施绿色装修,使用陶瓷薄砖和节水洁具、环境友好型涂料、适老型建材产品、高性能防水和密封材料等绿色建材,推行干式墙(地)面、整体卫浴和厨房等模块化部品应用。加大低(无)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设施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夯实行业基础,提升产业支撑力10.优化创新机制。鼓励建立以绿色建材为特色的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完善产业所需的公共研发、技术转化等平台。推动建立区域和行业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创新成果产业化等公共服务供给。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基础较好地区—61—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围绕产品的部品化、功能性和资源的循环利用建立绿色建材创新中心。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围绕节能减污降碳工艺装备、结构功能一体化产品,磷石膏、赤泥等复杂难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绿色建材产品等开展攻关。鼓励大企业发布技术创新榜单,中小企业揭榜攻关,形成协同创新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11.完善标准体系。根据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情况,制修订绿色建材评价标准,适时评估绿色建材相关标准实施情况,加强水泥、平板玻璃、防水材料、节能门窗等产品强制性标准宣贯。完善检测方法标准,健全绿色建材中固体废弃物使用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相关标准体系。编制建材产品使用说明书,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标准协同发展,扩大建筑工程用绿色建材选用范围。建立产品追溯标准体系,重点开展水泥、防水材料等产品追溯标准编制。研究建立绿色建材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完善绿色建材碳足迹、碳标签及低碳技术评价验证标准体系,研究编制“六零”工厂评价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2.强化认证支撑。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进一步扩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加强认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强化认证监管工作,规范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建设绿色建材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规范碳足迹评价活动,开展绿色建材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推广应用等服务,加快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绿色产品标识认证信息、采信应用等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效果评价,加快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推广应用。加大绿色建材认证等方面国际合作,推动碳核算、碳足迹等领域互认。(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四、保障措施13.加强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各地要加强政策衔接,配套相关支持措施,创造有利于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要加强对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趋势的研究和分析,积极开展成果交流、品牌评价、产品推介等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上下游对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14.完善政策支撑。充分利用首台(套)、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等渠道,支持绿色建材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完善有利于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差别化电价政策,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绿色金融、转型金融,支持绿色建材企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地区对绿色建材生产项目和应用示范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2—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15.加大宣传推广。及时总结绿色建材发展经验,充分发掘各地区和企业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案例。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六零绿色建材日”、绿色建材系列报道等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绿色建材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经验做法,持续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使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有关部门参加)—63—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5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有关行业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开展相关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1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认真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按照总局工作总思路,聚焦总局工作着力点,突出增强标准先进性,强化标准引领作用,做好2024年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立项工作,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本指南。一、总体要求(一)围绕扩大内需加快标准升级。加大新兴消费领域标准研制,提升产品和服务标准水平,持续推动百姓迈向更高品质生活。提升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推动设备升级改造、工艺和技术更新,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二)围绕对外开放推进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稳步推进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转化先进适用国际标准步伐,鼓励同步提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立项申请,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鼓励国家标准与外文版同步申报、同步推进。畅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渠道。(三)围绕产业稳链加大关键标准研制。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标准研制,确保产业链标准协调配套、有效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四)围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强化标准体系协调性。开展国家标准体系优化,强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协调配套,为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分割提供有力支持。(五)围绕全域标准化持续优化体系结构。积极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64—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等各领域国家标准健全完善,不断提升工业领域标准水平,继续加大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国家标准制定力度,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六)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标准底线。加快密切关乎安全的重点工业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现“当强则强、应强尽强”。加快建设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国防安全等安全底线。加快军民通用标准体系化建设进程,着力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二、立项重点(一)消费品领域:制修订家用电器、家具、人造板、塑料制品、皮革等大宗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研制集成家电、母要家电、宠物家电等新家电标准,制定人机交互、纳米材料、直流技术等新技术新材料与家电融合标准。制修订大型通用家具、特殊场所用家具等标准。制定新型纤维材料、功能与智能纺织品等标准。制定婴童和老年等特殊人群、典型场景、用户体验等消费品标准。制定高端医疗装备、新兴医疗设备等医疗器械标准。(二)装备制造领域:研制五轴联动加工中心精度检验、数控系统性能测试等数控机床软硬件标准,制定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等工程机械电动化标准,研制大喂入量联合收割机标准,修订大马力拖拉机标准。研制无人机、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高端仪器仪表、大飞机等标准。研制二氧化碳热泵、干空气能冷却设备、新风深度除湿设备、低碳制冷剂高效空调冷源等高性能建筑空调系统标准。(三)材料领域:研制热轧型钢、LED/LD用稀土荧光片标准,制定新一代信息现实玻璃、毫米波信号增强玻璃、高纯石英玻璃、光伏玻璃及组件等相关产品标准。制定增材制造专用材料、关键金属件检测等标准。研制稀土采选精矿、稀土冶炼分离、高端稀土加工、稀土永磁新产品等稀土产业标准。制修订钕铁硼、钢铁、塑料、轮胎、有色金属等再生原料产品标准,研制老旧风力发电机组绿色拆解、叶片复合材料回收,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利用等标准。(四)新兴技术领域:制定芯粒互联接口、EDA工具等集成电路标准。研制北斗基础产品、短报文通信服务、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服务、北斗高精度应用等标准。研制人工智能基础标准、应用标准,人工智能芯片、配套软件等软硬件生态系统标准,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大模型等通用技术标准,加大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算法、服务,人工标注安全、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安全等标准研制。加大物联网海量设备接入、互操作、操作系统等标准,物联网感知技术、新型网络通信技术、边缘计算等核心技术标准研制,加快制定物联网行业应用标准。研制工业机器人整机可靠性信息安全、典型场景应用功能性能要求、机器人3D视觉导引、自适应控制、安全、性能试验等机器人关键标准。制定高动态范围、三维声、视力友好、适老化、电竞显示、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等高端显示标准。(五)新能源领城:制定新型储能施工验收、设备运行维护、储能系统接入电网、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等标准,加强电化学、机械储能等多样化新型储能安全标准研制,制修—65—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订电力需求侧管理、虚拟电厂等标准。加强电解水制氢装备、氢气压缩机、氢膨胀机、高压储氢容器、液氢装备、输氢管道、氢应用、氢电融合和氢安全等标准研制,制定氢品质检测、电解水制氢系统测试、临氢材料测试、氢储运装备测试、燃料电池和零部件测试等标准。制修订变压器、开关和控制设备、直流输电设备等高压输电标准,完善配电机柜、电气安全等低压配电领域标准。制修订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空调压缩机、汽车整车动力性测试、安全性规范、经济性评价等新能源汽车标准,制修订传导充电系统安全、交直流智能充电设备、车网互动、换电等能源补充设施标准,研制自动驾驶、应急辅助、组合驾驶辅助、网联技术、激光雷达、信息安全等智能网联技术标准。(六)节能减污领域:修订升级乙醇汽油、润滑油、燃气等标准,提升锅炉、电机、泵、冷水机组、冷库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修订石化、化工等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制定农药、淀粉、石化、铀矿冶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生物质锅炉标准。研制建筑涂料、人造板及其制品、实木地板等装饰装修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修订升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制修订乘用车车载能耗监测、整车制造企业碳排放等车辆绿色制造标准。(七)绿色低碳领域: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节能标准,研制绿色设计、绿色生产、回收拆解等标准。加强碳捕集、封存和利用标准研制,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重点产品碳足迹标准。研制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制造、再制造等领域标准,制定电炉炼钢工艺及装备技术改造、短流程炼钢碳足迹核算核查等标准。修订微型计算机、燃气灶具、智能坐便器、洗碗机等产品能效水效标准,制修订家电、家具、卫生陶瓷、纺织品、纸制品等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八)农业农村领域:制定种质保护、品种评价、种子检验及生产加工等种业标准,研制土壤质量、培肥改良、综合治理等耕地质量保护标准,研制粮食、农产品品质评价、质量分级及净菜等标准,制修订农村人居环境、农村房屋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标准。(九)现代服务业领域:制修订文化娱乐、旅游休闲、全民健身、体育用品、餐饮住宿、国家公园、金融服务、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售后服务等标准。开展物流园区服务与管理标准研制,制定物流信息、商品条码、冷链物流、多式联运、城市配送、快递绿色包装等标准,制修订适老家具家电、康复辅助器具等标准,制定居家适老化改造标准,修订适老电梯、轮椅车等标准,研制养老、养老服务标准。(十)安全应急领域:制修订氯气、电石、硝酸铵、光气化产品等安全技术标准。制定粉尘控爆泄压装置、烟花爆竹生产设备等标准。制修订燃气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标准。修订火灾探测报警设备、固定和移动灭火设备等标准,制定国家应急救援队伍分级分类和能力建设标准,制定电力、机械、建筑等高危行业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完善呼吸防护、防护服装、坠落防护等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加快制定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应急避难场所、突—66—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演练等重大自然灾害防御标准。(十一)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研制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涉企服务指南、政务服务自助服务以及营商环境建设领域业务办理等标准。开展机关资产管理、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运行保障标准研制。制修订企业开办、质量管理、信用管理、缺陷召回、风险管理、认证认可、标准化教育等市场监管领域标准。(十二)国家标准样品:研制生物技术、金属及非金属材料、新材料、能源等重要支柱产业和新技术领域标准样品。研制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所需的通用标准样品、纯度标准样品和基体标准样品。研制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添加剂和营养成分等检验方法的标准样品。三、申报要求(一)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强制性国家标准应严格限定在安全、健康和环保范围之内,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实施监督部门,并能够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公开征集、避选和申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技术委员会归口。(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提出前,应系统梳理分析本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标准,鼓励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原则上“应采尽采”,提升国内国际标准一致性。在采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标准组织和其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不得采用未经授权的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区域性标准组织、其他国家标准化机构或专业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不得影响履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免费公开的法定义务。(四)国家标准外文版和国际标准提案建议。鼓励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申报、同步推进制修订外文版。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原则上“应译尽译”,鼓励涉及国际贸易、产能合作或科技交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外文版。鼓励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建议。(五)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制定国家标准应加强预研和前期工作,严格起草过程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稿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修订项目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稿的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修订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不得超过16个月,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不得超过12个月,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同步执行的外文版项目应在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90天内完成报批。—67—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缩短研制周期。(六)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协调。鼓励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同步立项、同步制修订、同步发布。在整合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如有技术内容需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应同步开展立项和制修订工作。强化复审结果的运用,复审结果为“修订”的国家标准优先立项。(七)国家标准样品。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集、避选,或由各企事业单位直接提出项目建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归口。四、申报材料(一)国家标准。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制修订管理系统)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格式可从制修订管理系统下载。申报材料应包括:1.标准体系表。申报单位应提交本领域的标准体系表,规划近几年的标准化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标准体系表有变化可在系统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更新维护。2.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详实。——军民通用国家标准项目应选择“军民通用的标准项目”,并填写理由及协调情况。——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撑项目应选择“国家级科研专项支撑”,并填写“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名称+项目编号+具体子项目名称”或“其他科技项目名称”。——同步申报国际标准提案的项目应选择“同步制定国际标准”并填写有关情况。——修订项目应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栏中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在“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栏中说明原标准使用及实施效果情况说明。——标项目应在“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栏中说明所采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与国内现状的匹配情况。未采标项目应说明不采用国际标准原因。——外文版项目应选择“同步制定外文版”选项,未同步申报外文版的应说明不申报理由。对现行国家标准(包括计划项目)申报外文版项目应通过“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建议书。填报“国内外需求情况”内容时,应写明所涉及贸易产品或服务的贸易量、技术优势和推广重要性、标准外文版项目预期作用及解决问题、标准外文版项目预期应用国家及地区。——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建议的项目,应选择“同步提出国际标准”选项,未同步申报国际标准立项的应说明不申报理由。3.标准草案。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标准草案,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68—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4.预研材料。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以及经费预算,填报工作计划,根据制修订周期细化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等各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还应在项目申报书中说明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标准情况(给出配套标准清单),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情况等。5.项目申报公文。由申报单位通过制修订管理系统上传扫描件。(二)国家标准样品。申报标准样品研制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标准样品复制项目,只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和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样品项目需登录“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申请材料.五、其他事项(一)项目下达安排。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分四批集中下达,一般在每季度末(即3月、6月、9月、12月末)各下达一批。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同步立项的与国家标准立项计划一并下达,其他项目视情况每年集中下达不少于一批立项计划。(二)项目管理要求。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应当进行答辩,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原则上无需答辩。项目下达后,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通过制修订管理系统确认项目工作计划。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周期,规范资金使用。存在逾期未完成项目的技术委员会应减少新项目申报。(三)项目变更管理。国家标准项目项目名称(范围)、完成时间、归口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当通过制修订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相关部门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同意后再行调整,需要延期项目应当在原计划完成时间30天之前提出。(四)联系方式。1.国家标准项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承担具体联系工作。联系人:程瑾瑞、庞晖010-82260708、82262843电子邮件:chengjr@ncse.ac.cn、pangh@ncse.ac.cn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411室,邮编:1000262.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委托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联系工作。联系人:徐大军、石雨婷010-68486136、68483077—69—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电子邮件:xdj@china-cas.org、syt@china-cas.org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中国标协写字楼四层,邮编:1000483.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承担联系工作。联系人:胡恢洵010-82262930电子邮件:huhuixun@samr.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70—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6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为推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经商生态环境部,决定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以下简称审定与核查)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需求信息审定与核查机构需求信息详见下表。二、审批条件申请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机构应满足认证机构法定条件要求,具备与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配套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十名以上相应领域具有审定与核查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人员具有二年及以上温室气体排放审定与核查工作经历;(三)建立完善的审定与核查活动管理制度;(四)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的财务支持,建立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风险基金或者保险,有应对风险的能力;(五)符合审定与核查机构相关标准要求;(六)近五年无严重失信记录。三、工作安排(一)有申请意愿的单位,请于2024年2月2日17:00前在“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系统”(网址:https://rzjg.cnca.cn)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二)国家认监委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申请单位应当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一律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予以处理。联系人:—71—认证监管司杨书伟010-82260745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网数中心李凌志010-82262154兰鹏010-88650335(系统技术支持)国家认监委2024年1月19日—72—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4〕4号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能传媒: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国家能源局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落实。附件: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国家能源局2024年1月9日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一条主线,锚定保障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两个目标,创新开展过程监管、数字化监管、穿透式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四个监管”,以更大担当和作为助力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能源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坚持底线思维,着力强化能源安全保供监管(一)督促落实能源安全保供责任。把能源安全保供作为能源监管的首要任务,督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能源企业履行保供主体责任、落实保供政策。充分发挥派出机构“探头”“哨兵”作用,加强电煤、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供需形势监测、分析和预警,做好煤炭供应、机组运行、存煤情况等台账化管理,及时发现并向局党组和地方政府报告影响能源保供的苗头性、潜在性、倾向性问题,协调推动能源稳定供应。(二)推动国家能源规划、政策和项目落实落地。强化国家能源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2024年各省(区、市)完成国家“十四五”能源规划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等情况开展监管。强化过程监管,持续跟踪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油气管道、大型风光基地、分布式光伏、煤层气开发等项目推进情况,进一步加强火电规划建设情况监管。(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保供稳价作用。积极推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清洁能源交易、绿电交易,充分发挥区域内、省间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促进辅助服务资源跨省互济,加大保供期间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力度。切实发挥需求侧参与系统调节作用,推动用户侧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进入电力市场。二、坚持绿色发展,着力强化清洁能源发展监管—73—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四)保障新能源和新型主体接入电网。监管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地向新能源项目提供接网服务,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重点跟踪分布式光伏备案、并网、交易、结算等情况。指导电网企业进一步优化并网流程、提高并网时效,推动“沙戈荒”风光基地、分布式电源、储能、充电桩等接入电网。(五)提升调节性电源利用水平。加强电力系统调节性电源常态化监管,采取信息化手段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开展现场检查和督办整改,切实发挥调节性电源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规范市场,建立合理的电价和补偿机制,激励调节性电源的建设和运用。加强电力系统调度运行和市场交易监管,确保调节性电源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节,进一步提升利用水平。(六)有序推进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加强市场机制创新,逐步扩大新能源市场化交易比例,实现新能源发展与市场建设协调推进,更好发挥市场促进消纳作用。建立健全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研究出台绿电交易有关规定,逐步扩大绿电交易规模,着力解决企业购买绿电需求量大、绿电跨省跨区交易难等问题。加快推进绿电、绿证市场建设,培育绿色电力消费市场。三、坚持公平公正,着力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七)建立健全电力、油气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制度。创新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与反垄断、国资等部门的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能源领域自然垄断企业监管,出台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关联交易信息公开等相关办法。对有关能源央企落实“十四五”能源规划、保障能源安全等情况开展监管,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八)加强电网垄断环节监管。强化电网企业落实国家规划、重大项目推进、公平开放、投资成效等情况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提供公平开放服务。探索穿透式监管方式,深入监管新能源接网困难、储能调用不合理等问题,深化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问题纠治,加强电网工程建设运营事中事后监管。(九)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修订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重点检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落实信息公开和报送、独立核算、服务合同履约、公平开放服务等情况,完善相关投诉及纠纷处置机制和程序,督促相关企业完善管理制度,促进油气市场体系建设,规范油气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四、坚持顶层设计,着力强化电力市场建设与市场监管(十)系统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编制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厘清多层次电力市场功能定位,做好各品种之间有效衔接,形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研究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省(区、市)电力市场建设综合示范,推动电力市场一体化设计。深化南方区域电力市场机制,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电力市场建设,推动华中等区域电力市场方案研究,完善跨省跨区市场交易机制,实现多层次市—74—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场协同运行。(十一)健全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研究出台电力辅助服务基本规则,规范辅助服务功能品种,加快推进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不断引导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系统调节。完善辅助服务品种设置流程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成本向用户侧合理疏导,进一步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十二)精准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大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和监管力度,推动实现电力调度执行与交易组织情况的在线监测,探索开展数字化监管。研究制定不当干预电力市场化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提升市场监管的规范性和精准性。聚焦电力市场运行中存在的规则执行不到位、限制市场竞争、信息披露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管。五、坚持依法依规,着力强化监管执法权威(十三)持续打造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品牌。选取6个省份开展综合监管,集中派出机构骨干力量开展现场监管,聚焦煤电规划建设及改造升级目标任务完成、电网公平开放接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以及频繁停电整治等情况,对影响范围大、性质恶劣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十四)强化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聚焦电力市场秩序、自然垄断环节、电力安全等重点领域,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的影响力、震慑力。建立重大案件线索指定管辖、疑难复杂案件集中研究等工作机制,统筹使用执法力量,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十五)规范能源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宣贯,严格执行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快推动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实现行政处罚全过程管控、可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水平。六、坚持预防为主,着力强化电力领域安全监管(十六)坚决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落实运行方式常态化分析制度,将部分重要厂站纳入重要输电通道联合防控工作机制服务范畴,进一步强化骨干网架安全管理。制定出台防止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事故重点要求,启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修订工作,出台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完善新形势下大电网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十七)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水电站大坝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能源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从推动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强化油气管道保护和煤矿本质安全、发挥安全科技支撑作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能力等七个方面,推动落实24项具体任务,着力提升能源电力系统本质安全水平。继续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排查整治管理漏洞和工程隐患,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大坝安全总体水平。—75—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十八)持续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配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专项监管,强化质监机构监督,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研究起草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强化煤电机组参与深度调峰安全监督管理。继续组织跨省区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持续推进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建设。与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安全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七、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强化资质管理和信用监管(十九)融合信用手段开展专项监管。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专项监管,重点聚焦发电企业无证经营、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持证企业虚假承诺、出租出借许可证等问题。深化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持证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常态化监管。扩大信用手段应用范围,在电力市场领域探索开展信用监管试点。(二十)完善许可和信用制度规范。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推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许可管理制度,优化许可流程,研究应用信用约束措施,加强全流程闭环监管。(二十一)强化资质和信用数字化监管。升级完善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智能核验、事中事后核查、许可条件保持监督等功能,推动资质许可电子证照深化应用。扎实做好许可服务“好差评”,定期通报许可和信用工作。加强政策制度宣贯,依法发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承诺和失信惩戒信息。八、坚持监管为民,着力强化民生领域用能监管(二十二)持续推动解决群众用能急难愁盼问题。推进频繁停电线路和台区治理,适时开展频繁停电整治情况“回头看”,督促供电企业建立年度台账销号机制。持续开展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专项监管,重点跟踪清洁取暖政策落实和工作实施总体情况,压实地方政府保障取暖用能属地责任和各类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取暖用能供需平稳。(二十三)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巩固“获得电力”服务成效,深化政企协同办电机制,推动破解高压办电难点问题,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扩大低压办电“零投资”范围。加强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政策研究,持续推动全国办电用电服务水平整体提升。高质量做好新一轮世行营商环境评估“获得电力”指标参评工作。(二十四)持续发挥12398热线“连心桥”作用。进一步优化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的诉求受理、工单转办、属地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梳理分析典型问题,加强重大问题督办,进一步压实相关企业整改责任,确保群众反映的用能诉求得到及时高效解决。九、坚持党建引领,着力强化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二十五)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76—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垂管单位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二十六)提升监管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全面落实局党组《关于加强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不断加强监管队伍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用好“能源大讲堂”等平台载体,健全行政执法培训机制,分类分级开展培训。坚持在实战中锻炼队伍,组织派出机构骨干力量开展综合监管集中作战,持续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推进能源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数字化水平,提高监管效能。(二十七)强化干部作风和纪律建设。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用能需求作为监管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加强对监管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解决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督促党员干部不逾底线、远离红线。加强制度建设,管好用好能源监管权力,防范权力滥用的廉政风险。—77—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8关于印发《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3〕2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国有资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2024年1月16日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方案(2024—2026年)原材料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具有资源能源密集、过程机理复杂、生产连续性强等流程性工业突出特点。近年来,我国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不断走向纵深,部分行业龙头企业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但仍面临对数字化转型认识不够、数字化转型基础差异大、建模仿真难度高、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融合应用不深入、复合型人才紧缺等问题。为推动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国,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规划引领、问题导向、系统部署、分类推进,以提质升级、降本增效、绿色安全为最终目的,着力夯实数字化转型基础,深化数字技术赋能应用,强化软硬协同,完善支撑保障体系,以产业数字—78—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化驱动全产业链业务变革,加快推进原材料工业高端化、绿色化、安全化、高效化发展,全面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二)主要目标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取得重要进展,重点企业完成数字化转型诊断评估,数字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环节实现深度应用,生产要素泛在感知、制造过程自主调控、运营管理最优决策水平大幅提高,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应用水平明显提升。打造120个以上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培育60个以上数字化转型标杆工厂,形成一批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重点行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等指标显著提升,数字化转型成熟度3级及以上企业提升至20%以上。支撑能力显著增强。突破一批数字化转型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制修订一批先进适用的数字化转型标准规范。推广应用100款以上数字化装备、智能仪器仪表、工业软件等优秀产品,培育100家以上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的优秀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建设1个新材料大数据中心、4个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推进中心、4个重点行业制造业创新中心、5个以上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6个以上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二、主要任务(一)强化基础能力1.夯实数字化基础。加强企业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数据采集、数据汇聚和数据质量管理等能力。开展基础自动化、管理信息化升级改造,提高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环节的数据采集能力,重点围绕高温高压、多介质、多粉尘、高噪声、强干扰、密闭等复杂工况和特殊装备,科学合理布设高清摄像、高精度传感、高性能定位模组等采集设备,推广应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安全仪表系统(SIS)等工业控制系统,加强实验开发、制造执行、分析测试、采购销售等信息化系统部署。规范数据接口、数据结构,加强全链条数据的集成汇聚和存储管理,构建统一数据湖。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强化数据清洗、数据加工、数据审计等能力,提高数据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及时性、可用性。2.完善网络化基础。引导企业构建泛在感知网络环境,支撑数据要素流动传输,实现设备互联、业务互联及产业互联。开展内网改造,加快5G、工业光网、Wi-Fi6、工业以太网、北斗导航等新型网络通信技术在车间、工厂、矿山的广泛覆盖,打通研发、生产、管理、服务等不同环节“数据孤岛”,提高企业内部业务数据集成与协同水平。基于IPv6、软件定义网络、网络虚拟化等技术打造高质量外网,支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的物流、产能、金融等产业资源数据开放共享,实现跨地域、跨行业的资源配置。持续推进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和应用,开展关键装备、核心模型、重要产品、关键原辅料等要素的全网注册和数据解析,提升人、机、料、法、环互联互通水平。—79—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强化智能化基础。加强重点行业智能装备、算力设施、模型算法的建设部署和推广普及,为数字化转型应用提供关键智能化支撑。加快无人运输车辆、作业机器人、巡检机器人、智能检测装备等新型智能装备部署应用,推进催化、裂化、冶炼、熔铸、均化等重大工艺装备智能化改造升级,显著提升生产过程感知、决策和执行能力。加强企业高性能算力供给,促进智能算力与通用算力协同,满足不同类型算力的业务需求,为海量工业数据实时分析提供高效经济的算力支持。提升流程模拟、工艺仿真以及基础物性数据库等工业软件普及程度,推动各行业内生产调度、工艺控制、设备管理、能源管理等经验知识转化为模型算法,形成可在行业复制推广的模型库、算法库和知识库,加速工业技术软件化。(二)深化赋能应用4.助力高端化升级。加快产品高端创新,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基于人工智能、高通量计算等技术开展材料成分设计、结构优化和性能预测,推动材料研发模式变革,强化关键战略材料供给,加速前沿材料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推动生产过程高端升级,综合应用机器视觉质检装备、智能化在线监测分析仪器仪表、质量管控系统等加强生产过程质量管控,开展先进过程控制、计划调度一体化、质量在线监测、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等集成应用,提高生产管控的精准性和效率效益。提升服务高端化水平,推广汽车钢、电工钢等供应商早期介入(EVI)“精品+服务”模式,研发应用预测式销售智能决策系统,打造协同共享的智能物流服务体系。5.支撑绿色化发展。基于数字技术开展装备及工艺流程优化升级改造,促进减污降碳、节能增效。推动企业建设碳排放管控平台和重点产品碳足迹基础数据库,综合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等技术开展碳排放计算与碳足迹追溯,促进低碳发展。推动企业和园区加强数字化能源管控,开展重点用能环节的在线监测、运行优化与系统平衡,促进新能源应用和化石能源减量。鼓励建设环境管控平台,基于5G、无人机、遥感、自动监控、机器视觉等技术,对生产、原燃料和产成品运输、治污设施运行、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厂区环境质量等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和预警,实现环境智能化管理。推广低噪声工艺和智能化装备,涉异味园区及企业加强恶臭自动监测和风险防控。鼓励建设面向行业的循环再生资源交易平台,促进工业固废与各类副产品的交易流通与综合利用。6.保障安全化生产。加快在线分析仪器仪表、智能传感器等技术产品和巡检机器人、消防机器人等安全应急装备的应用,提升面向高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原材料生产工序车间、设备设施、库区罐区的快速感知能力。鼓励企业建设数字化安全管控平台,建立风险特征库、失效数据库及故障预测分析模型,开展关键设备、关键软件、系统运行故障及其衍生安全风险的实时监测和分析预测,打造超前预警预防能力。建设安全生产案例库、应急演练情景库等知识库,开展风险仿真、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基于评估模型和工具集,开展安全处置措施评价评估与安全事故追溯分析,增强系统评估—80—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能力。7.实现高效化运营。推动企业从传统经验型决策管理向数据驱动的智能决策管理模式转变,面向市场需求预测、销售产品组合调配、采购配料优化、业财一体化管理等建立业务模型,提升企业经营分析、全过程预测以及市场快速响应能力,打造销售、采购、生产、仓储、物流等全链条一体化管理模式,实现供产销全流程高效运营。推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的业务协同和资源优化,支持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及第三方机构基于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等技术,打造面向企业全价值链、全资产要素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协同制造平台,实现制造能力、技术、知识、金融等共享、调度和优化,提高产业链供应链资源配置效率。(三)加强主体培育8.培育数字化转型标杆。依托智能制造典型应用场景和示范工厂、工业互联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现有试点示范工作基础,立足原材料工业特点和数字化转型需求,开展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标杆选树行动。面向研发设计、制造执行、质量控制、设备运维、仓储物流、能源环保、安全管理等环节,打造一批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围绕数字技术在提升产品合格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和节能减排水平等方面的融合应用,打造一批“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成效显著、实现制造过程数字孪生的数字化转型标杆工厂。面向资源勘探、采矿选矿、矿石运输、经营决策等全过程,建设一批资源管理数字化、生产管控智能化、生产流程少人无人化、安全管理集成化的智能矿山。围绕技术能力提升、业务流程再造、经营管理决策优化、提质降本增效,打造一批制造、管理、服务全流程自感知、自学习、自决策、自执行、自适应的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9.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原材料行业龙头企业和“链主”企业建设数据驱动、可信交互的产业链协作平台,与配套中小企业共享智能设备、智能仪器、智能仪表、数字化软件、工业APP等数字技术产品,向中小企业开放市场、平台、物流等资源。引导行业领军企业分享智能场景、智能工厂建设经验,为中小企业在绿色冶炼、精密加工、高效热处理等环节数字化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持和一体化解决方案。培育一批专注细分领域、数字化水平较高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强化与大型企业的专业化协作,加强数字技术、产品、装备供应链配套支撑。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促进原材料工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10.推进产业园区智慧化建设。充分运用5G、标识解析、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加强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园区数字化基础能力升级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园区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基础设施、资源能源、技术人才等要素共享共用。引导园区将数字技术与现代化管理深度融合,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环境管理、能源管理、应急管理、物流管理等重点环节的智能预警与分析评价,推进行业耦合发展,—81—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提升园区发展与管理水平。推动数字化协同制造、共享制造在原材料工业集聚地区规模化发展,构建数实结合的产业集群发展新生态。(四)完善支撑服务11.加强技术创新供给。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相关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聚焦高效合成分离、纯净化冶炼、近净成形等典型应用场景,围绕数据挖掘、工艺仿真、过程模拟、数字孪生等关键技术开展理论、模型、算法攻关,加速技术创新突破。研制一批技术领先、性能优良的大型PLC、智能化仪器仪表、智能阀门等标准化产品,开发一批先进适用可靠的工程数字化设计与交付、高级计划调度排产、智能化过程控制等高端工业软件和工业APP,依托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等工作,面向重点行业培育一批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加快原材料智能制造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整合优化重组。分行业建设原材料工业制造业创新中心,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开展数字化转型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打通技术开发、转移扩散到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12.强化人工智能驱动。探索建立原材料企业与人工智能企业之间的需求匹配和创新协同机制,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原材料工业。推动将成熟人工智能技术引入生产调度优化、过程模拟仿真、运营管理决策、安全管控等典型场景,催化一批低成本、高价值人工智能产品和解决方案,培育若干技术能力强、服务品质优的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商。建设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业数据集,基于现有通用大模型技术底座进行定制化开发训练,构建细分行业大模型,面向新材料研发、供应链优化、大宗商品价格预测等应用需求,加快大模型技术深度创新。13.增强公共服务支撑。聚焦行业数字化转型需求,重点打造涵盖技术创新转化、产业生态建设和数据要素赋能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在重点行业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培育一批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开展系统性解决方案及轻量化工业APP等技术产品研发及测试验证、解决方案供需对接、数字化诊断咨询等,推动智能制造发展水平和效能评估、进园区和专家行等公益服务,助力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新材料大数据中心,构筑多层次、相互协同的新材料数据资源体系,形成数据驱动的研发模式、生产组织模式、产用衔接模式。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原材料行业分中心,围绕行业核心业务汇数用数和赋能服务。推进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持续提升石化化工、钢铁等行业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能力,支持有条件平台向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转化升级,重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运行优化、能源管理、设备运维、环境保护、安全管控等领域数字化转型服务支撑。14.加强网络与数据安全治理。落实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科学识别和判定企业网络安全级别,落实适合自身发展实际的安全防护措施,持续开展网络安全演练,实战化检验提升重大风险防御和处置能力。持续完善全流程数据安全工作机制,研制细分行业重要和核心数据识别细则等标准规范,加强宣贯培训,—82—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落实重要数据识别备案、安全防护、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要求,全面提升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鼓励研究机构、数据交易所、重点企业合作建设面向细分行业的可信数据空间,保障企业间数据流通的安全、可信、可控。推动企业建立工控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技管结合,切实提升工控安全防护水平,落实工控安全主体责任。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地区加强与本工作方案的政策衔接,推动实施企业数字化转型“一把手工程”。加强原材料行业数字化转型监测,组织定期开展评估。成立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专家委员会,强化对“智改数转网联”重大问题和决策的智库支撑。成立4个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推进中心,落实相关重点任务,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评估等服务。征集遴选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典型场景、解决方案,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二)加强政策支持。研究制定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关键技术和重点产品清单,用好现有专项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应用开发。围绕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需求,遴选一批优秀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将先进适用技术纳入支持范围,通过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强化金融机构对数字化转型的支持。(三)加强标准建设。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绿色安全等,持续完善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推动面向行业特色需求的新型工业网络、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技术标准制修订,打造一批覆盖智能采选、无人浇铸、管网优化、窑炉控制等典型场景的应用标准,制定重点行业的数字化转型水平与成效评估标准。强化标准体系与计量测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的衔接,加大标准宣贯力度,促进成熟标准落地应用。(四)加强人才引育。开展原材料工业数字化领域重点人才需求摸底,推动建立重点人才和专家信息库。加强人才培养规划布局,支持企业设立“数字化转型首席设计师”“首席数据官”,依托国家相关人才培养工程和攻关项目,加快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人才、青年骨干人才,以及一批既懂原材料工业又懂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依托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加速培育数字化转型急需紧缺的工程师和技术技能人才。支持引进数字化转型海外高端人才。(五)加强宣传引导。支持地方举办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大会,发布重大技术成果和典型案例。加强行业数字化转型学习培训和对标引导,提升企业数字化转型认知水平,推动经营管理理念和转型发展理念变革。鼓励行业协会学会举办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应用大赛,评选表彰优秀人才和团队。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官方门户网站、行业协会、专业智库等渠道作用,强化对原材料工业数字化转型经验和成效的宣传报道。—83—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附件:1.石化化工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2.钢铁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3.有色金属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4.建材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84—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9国管局关于2024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广东省能源局、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强化资源全面节约,涵养绿色低碳风尚,推动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走好绿色低碳发展之路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凝心铸魂,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持续实施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不断推动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持之以恒、全方位地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利用,促进公共机构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作表率,习惯过紧日子。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相关部署安排,引领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二、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利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聚焦公共机构带头节约,组织实施节约能源、水、粮食、资产等资源的具体举措。严格执行能源消费总量与强度“双控”制度,抓好电、油、气等能源节约,强化能耗定额指标管理,完成能源消费年度下降指标。推广运用先进的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器具普及行动,切实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抓实反食品浪费工作,全面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第二批全国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遴选活动,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公共机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三、开展节能减碳改造,严格规范项目监管强化节能减碳项目工作系统性、前瞻性和针对性,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本级用能设施设备基础数据摸底,建设用能设施设备运行状态基础库,启动中央国家机关2025-2030年节能改造规划编制工作。加强资金源头把控和精准安排,完善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减碳项目—85—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申报审批机制,对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本级和所属垂直管理、派出机构等节能减碳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批,项目资金直接下达至各部门。聚焦空调、数据中心、电梯等重点用能设施设备开展节能减碳改造,推进项目征集、申报、实施和验收,强化项目决算审核把关。严格监督管理项目建设、投资控制、预算执行等情况,做好廉政风险防控,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四、强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提升数据治理水平做好《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组织实施,推动建成较为完备的全国公共机构名录库。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综合信息平台部署应用,做到各地区应用平台全覆盖,实现公共机构用电数据自动采集,加快用水、用气数据源对接,提升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统计质量与效率。深化能源资源消费数据价值挖掘应用,探索将数据作为政策标准制定、考核评价、示范创建等活动的重要支撑。开展2023年度各地区公共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费情况统计和节约能源资源评价工作,下达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指标。五、推广新能源新技术,持续优化用能结构优化公共机构用能结构,减少煤炭等化石燃料消费,推进终端用能电气化,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扩大“绿电”利用规模,研究推进分布式光伏、光热建设相关政策。持续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强和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开展2024年度公共机构绿色低碳技术征集评选工作,发布技术名单,促进节能降碳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六、鼓励应用市场化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加大《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宣贯和落实力度,探索小散项目集中整合托管模式,召开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座谈会,基于各级各类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的特点和问题,针对性开展宣传和指导,推动更多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落地。推广合同节水服务模式,遴选优秀合同节水案例,扩大开展合同节水规模。七、树立节能降碳标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贯彻执行修订后的《节约型机关评价导则》,开展2024年节约型机关创建工作“回头看”抽查评价。推进2023-2024年度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复核工作,发布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名单。公布绿色低碳公共机构名单,做好宣传推介。发布2023-2024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示范案例。开展公共机构领域国家绿色数据中心遴选工作,发布2023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八、弘扬勤俭节约文化,涵养绿色低碳风尚推广使用新华网“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新媒体平台”,打造绿色低碳示范引领的宣传阵地,扩大公共机构节能宣传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弘扬勤俭节约文化,做好厉行节约反对—86—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浪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开展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周、世界粮食日等公共机构节能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培养绿色低碳、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节能降碳教育培训,编写《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概论》,举办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讲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干部面授培训班,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远程培训,锻造高素质、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九、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夯实节能工作基础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修订,制定《公共机构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推动《绿色学校评价导则》、《绿色场馆评价导则》、《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公共机构绿色数据中心管理指南》国家标准编制。印发《节约型机关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节约型机关新版评价标准。开展公共机构能耗定额预算制度设计研究,探索推进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工作纳入相关审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推动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不竭动力,扭住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是资产运行耗费这一关键,将节能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相贯通,发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优势和特点,推动公共机构在养成绿色出行、节电节水、“光盘行动”、生活垃圾分类等习惯方面走在前列,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国管局2024年1月22日—87—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10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1月19日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第三条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评价标准,遴选发布国家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88—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将其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第二章培育要求第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第七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2.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第八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第九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第三章创建程序第十条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第十一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和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本地区省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省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省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第十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层面绿色工厂通—89—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绿色工厂的推荐数量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工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相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自行确定推荐单位是否需纳入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创建省市层面所使用的标准。第十五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六条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4—90—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4),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八条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一)第十五条中所提到情况;(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第十九条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层面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第二十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公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引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五章配套机制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统筹推动分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制定,开发推广反映绿色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的“企业绿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91—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第二十三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第二十四条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第二十五条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4.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表—92—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3.1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有力有序解决产权制度、资源管理、经营模式、投入机制、产业发展等问题,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现就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稳定林地长期承包关系。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以未登记颁证为由解除承包关系。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林地,不得以村民会议决定强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依法做好延包管理工作,家庭承包林地承包期届满时,坚持直接延包原则,符合条件的要抓紧提前确认延包合同,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林地长期稳定。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共享,推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利民。二、积极稳妥推进林权流转。在农民自主自愿、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引导林业经营者通过市场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林权数字化建设,尽快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信息录入林权综合监管系统,为林权流转提供林权信息查验服务。加快建立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制度,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签订指导,重点审核合同双方资格、流转程序、项目开发内容等。要将流转后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监控落实到位,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农利益。三、培育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采取提供生产性服务等方式,重点支持家庭林场、村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引导就地就业村民组建家庭林场,通过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受让林地经营权等方式,实现“小山变大山”。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统一经营管理林地,领办村集体林场,建立股份合作机制,吸引承包林地林木入股。支持国有林场、林业企业建立股份合作林场,与集体林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积极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四、加快建立森林经营方案管理制度。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快森林经营方案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建立促进集体林规模集约经营的管理制度。指导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林场、家庭林场等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推广以小班或林班为单元的森林经营方案模式,并纳入森林资源小班档案管理。经林草主管部门审核的森林经营—93—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方案,对其经营主体一次性下达5年林木采伐限额且据此批准林木采伐,并作为提供林业生产性服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五、有序扩大可持续经营试点范围。根据《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5年)》,按照先易后难、由近及远、集中连片、规模经营的原则,适度扩大集体林试点范围。在集体林业大县中,鼓励国有林场牵头,采取“国有+集体”形式,带动林农等集体林经营主体参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项目;也可以组织工作基础好、经营能力强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申报参与试点项目。探索建立集体林经营的管理、政策、投入、技术和保障等制度体系。六、优化林木采伐管理。坚持生态优先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让集体林经营真正循环起来。推进林木采伐“减证便民”举措落实,对林农小额采伐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短轮伐期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皆伐作业试行按面积审批,加强对伐中和伐后更新的监督检查。七、妥善处理公益林保护与产权保护关系。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出发,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范围,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精准核实天然林,推动天然林与公益林并轨管理。实行公益林分区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为集体林经营、林区经济发展、林农就业增收留出空间。支持公益林科学开展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实现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相统一。八、完善林业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利用森林资源档案和林权流转价格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林权定价参考服务。做好收益权确认、评估和质押登记后的收益权管理等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公益林(天然林)补偿收益权、林业经营收益权等质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收储机构市场化收储担保扶持政策,引导省级以上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业经营主体间林权收储担保业务。落实森林保险补贴政策,进一步规范森林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九、推动森林资源合理利用。支持发展林下经济、经济林、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木材加工等林草产业,争取将其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目录。科学有序开发林业碳汇项目,鼓励排放企业和单位购买林业碳汇抵消其碳排放。支持集体林业大县加强林业产业园区和优势产业基地建设。谋划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改善林业产业基础设施。在城市周边推动依托平急两用公共设施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新业态。鼓励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展特色优势林业产业。十、发挥林长制作用。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敢作善为抓落实,切实发挥好林长制的制度优势和牵头抓总作用,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纳入林长制重点工作内容,系统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尽快出台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省级实施方案,改革措施要具体、管用。加强基层林草机构队伍建设和智慧林业建设,提升林业工作站和生态护林员管理服务能力,落实“推动人员编制向执法一线倾斜”要求,做到事有机构管、责—94—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有人负。建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评价考核制度,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以责问效。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国之大者”,要强化全局视野和系统思维,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推动实施一批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的改革措施,着力打通生态美和百姓富之间的堵点卡点,努力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相互促进、有机统一。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不折不扣抓落实,做到专人抓、专班抓,总结推广基层好经验好做法,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局。特此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1月24日—95—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第四编河北省文件4.1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2023—2024年版)》的通知冀银发〔2023〕63号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分行、雄安新区分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各监管分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河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河北省(石家庄)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北银行,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驻石各村镇银行:现将《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2023—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2023—2024年版)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2023年12月25日附件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2023—2024年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河北省钢铁行业低碳转型的顶层制度设计,结合《河北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冀工信节函〔2023〕133号文印发)、《河北省加快推进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2〕28号文印发)等文件,现制定《河北—96—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2023—2024年版)》。转型金融是基于明确的动态技术路径标准,专项为高碳行业向绿色低碳转型提供的金融服务。本指引明确了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支持范围和业务开展流程,为金融机构开展转型金融业务提供了依据。一、支持范围2023—2024年,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重点支持有利于钢铁行业减污、节能和降碳的活动,支持对象包括钢铁企业和采购使用低碳排放钢铁产品的下游企业。(一)获得转型金融支持的钢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有整体转型方案。制定转型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企业要制定科学清晰的短中长期碳减排目标和行动路径,严控能源消费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确保转型方案具有显著的碳减排效果。二是避免“碳锁定”。防止出现转型目标无法达成或转型路径产生偏离的情况。三是对其他环境目标“无重大损害”。企业主体的转型活动要确保对环境、气候、生物多样性等任何一个可持续目标都不会造成明显损害。四是满足最低社会保障和公正转型。要对经济社会的潜在影响进行分析,如可能出现的失业等问题,最大限度的减少影响。五是要有未来3~5年的整体降碳计划,包括降碳目标、技术路径、项目构成、时间安排等。整体降碳计划采用的降碳技术要在《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支持技术目录(2023—2024年版)》(附1)内。2.2024—2025年有降碳、节能或减污的相关投资计划,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降碳投资涉及的相关工序碳排放指标预期值要低于2022年河北省钢铁行业对应工序碳排放的基准值。二是节能改造涉及的相关工序预期能耗指标要低于《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文印发)规定的基准能耗。三是2024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环保创A。3.愿意向金融机构披露碳排放等环境信息相关数据,愿意接受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核查检验相关数据,愿意接受将融资成本与降碳、节能或减污效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二)获得转型金融支持的下游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能够证明企业采购的是低碳排放钢铁产品,并用于下游产品的生产。2.企业能够向金融机构披露所购低碳排放钢铁产品的用途。二、业务开展流程(一)转型金融支持钢铁企业的业务开展流程。1.制定整体转型方案。企业根据《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支持技术目录(2023—2024年版)》和《河北省钢铁企业转型方案编制大纲(2023—2024年版)》(附2)制定符合转型金融要求的整体转型方案和2024—2025年降碳、节能或减污投资计划。鼓励金融机构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前置辅导。2.评估企业转型方案。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企业整体转型方案及2024年降碳、节能或减污投资计划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技术路线可行性、预期减碳效果、是否符合对所有可持—97—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续发展目标“无重大损害”原则,是否满足公正转型要求等。评估报告需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河北证监局备案。评估依据包括但不限于《钢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文印发)。3.提供转型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为通过评估的企业提供转型金融服务。具体包括:一是为企业转型方案制定配套的融资方案。二是对转型方案中所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都给予转型金融支持。三是优先提供3~5年的中长期融资,包括转型贷款、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转型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4.企业信息的持续披露。获得转型融资的企业至少每年向金融机构披露一次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低碳转型方案落实情况、转型融资使用情况、转型效果及关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第三方机构跟踪评估意见等。(二)转型金融支持钢铁行业下游企业的业务开展流程。1.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交低碳排放钢铁产品的采购证明。2.金融机构向采购低碳排放钢铁产品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3.企业向金融机构披露采购的低碳排放钢铁产品用途。三、工作要求(一)在设计支持钢铁企业的转型金融产品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融资成本与企业转型绩效挂钩。一是对转型项目中涉及的相关工序预期能耗指标,在低于基准能耗的前提下,按照接近标杆能耗指标的程度给予差别化金融支持。二是对转型项目中涉及的相关工序预期碳排放指标在低于2022年河北省钢铁行业相关工序碳排放指标平均水平的前提下,按照降碳程度给予差别化金融支持。三是对于环保指标,根据企业是否环保达A给予差别化金融支持。四是在贷款存续期,根据企业预期降碳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是否有重大环境违法违规情况,对其融资成本进行调整。(二)在设计支持钢铁下游企业的金融产品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融资成本与企业采购低碳排放钢铁产品的降碳效果挂钩。(三)鼓励金融机构发行转型金融债或者帮助钢铁企业发行转型债券,支持钢铁企业低碳转型;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低碳转型类保险产品,形成风险分摊机制,引导长期资金支持钢铁行业低碳转型。(四)金融机构对所有符合支持条件的低碳转型钢铁企业要给予支持,不得因为企业的产能规模或存在钢铁行业信贷限额,而限制转型金融业务的开展。(五)金融机构应重视钢铁行业转型过程中涉及的公正转型问题,在转型金融产品设计中要加入公正转型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转型活动对就业、供应链等的潜在影响,促进企业平稳转型。(六)评估报告需有具备钢铁专业领域工程咨询甲级资信资质且有钢铁产品认证资质—98—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的专业机构签字背书。附:1.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支持技术目录(2023—2024年版)2.河北省钢铁企业转型方案编制大纲(2023—2024年版)3.河北省钢铁行业转型金融支持技术目录使用手册(2023—2024年版)—99—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4.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创A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创A的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9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创A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行业企业内生动力,扎实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创A,以高水平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强化要素保障,提升企业竞争力(一)支持研发创新。在省级科技计划相关专项中设置创A专题方向,支持环保绩效A级企业(以下简称A级企业)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鼓励省属国有A级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在综合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直至提升考核等级,产生的研发支出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视同利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数字化转型服务。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针对A级企业和拟创A企业(以下简称创A企业)制定专属优惠资费套餐,对1G以下带宽互联网专线、企业组网、移动办公等,提供最惠价格折扣。超前布局5G基站、全光网络等基础设施,及时提供5G+无源光网络双千兆网络接入服务。大力推广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及相关云产品,提供免费试用服务。根据企业个性化需求,精准提供双碳管理平台、设备降耗解决方案等数字化产品,以及专业的企业诊断、现场培训、驻场支撑等一揽子增值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三)鼓励并购(兼并)重组。支持A级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拓展产业链条,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在产能置换、项目审批和排污许可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给予更大力度、更加灵活的支持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四)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在确保民生的前提下,全力保障A级企业用水、用煤等指标需求和正常生产用能、物流运输。将符合条件的A级企业建设项目及时纳入省重点项目—100—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清单,支持相关项目获得去产能等腾挪出的能耗、水耗等资源环境容量指标,以及省市两级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保障A级企业重点项目土地供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五)加大金融财政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绩效评级情况纳入信贷审核体系,在授信审批、信贷发放、利率评定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激励,对A级企业推出专属信贷产品,推广以有偿取得排污权、知识产权等为抵质押物的信贷业务。围绕钢铁等7个重点行业,加快制定行业转型金融标准,积极开发转型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A级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分拆相关创新业务独立上市,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资金补助。在申报和安排使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科技研发等方面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时,对A级企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人行河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河北证监局)二、结合行业特色,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一)激发建材企业增长新动能。支持水泥、玻璃、陶瓷A级企业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或与石灰石、砂岩等矿产企业进行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开发利用水平。支持陶瓷、玻璃A级企业申请国家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探索制定钢铁、水泥、陶瓷、玻璃行业省级绿色建材标准,开展绿色建材省级认证试点。推广绿色建材产品,在省内政府工程采购中对绿色建材产品应采尽采、应用尽用。进一步减少水泥A级企业错峰停产天数,支持水泥A级企业协同处置城市、工业污泥等。修订预拌混凝土行业省级环保绩效分级指标,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单位污染物排放更少、能耗更低的绿色建材及A级企业产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二)严格落实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电价政策。引导钢铁创A企业加快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将因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而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支持A级企业和创A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及稳定运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三)加快钢铁、焦化企业清洁运输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在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A级企业周边的港口、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布局建设电动重型货车充电桩(换电站)。支持A级企业自主建设充换电设施和加氢站并共享共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保障垃圾发电企业稳定运行。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统筹调配垃圾资源,及时足量保障供应垃圾发电A级企业,督促各地按协议及时足额拨付垃圾处理费。(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01—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三、完善机制建设,提升服务质效(一)完善常态化服务机制。及时收集A级企业和创A企业项目、审批等方面需求,定期推送,分类办理、限时答复。开通A级企业税务服务“绿色通道”,提供线上线下全程帮办、“一对一”辅导。对安全证书需延期、复审、换证的A级企业,提前3个月提醒提示。对有用工需求的A级企业,及时给予政策咨询、用工招聘等服务,做好外出招工引才和各类公益性招聘活动服务对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二)优化执法监管方式。对A级企业主要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A级企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违法行为实行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非故意不罚。企业实现创A后3年内未被举报或投诉的,在此3年内免予劳动保障主动监察和社会保险实地稽核。将符合条件的创A企业和A级企业建设项目纳入省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实施自主减排。(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提高审核审批效率。建立A级企业排污权交易“绿色通道”,注册登记审核、交易鉴证书出具均由3个工作日压缩到1个工作日。加快A级企业安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效率,对不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原则上当天办结;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化工项目即报即审,确保符合安全条件的项目快速落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四、培育试点示范,强化宣传引导(一)推动试点示范创建。将A级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各类试点示范企业培育范围,推荐申报“专精特新”、绿色工厂、高新技术、海关高级认证、知识产权优势等示范企业。同等条件下,支持将A级企业及时列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性补助。将清洁运输方式长期稳定并保持同行业较高水平的A级企业,评定为省清洁运输优秀场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石家庄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二)实施表彰奖励。将A级企业和在创A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纳入河北省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涉及创A工作的相关工种纳入全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省级决赛工种,对获得第一名的选手授予“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开展全省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主题劳动竞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授予“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和“河北省工人先锋号”。(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三)加强宣传引导。对年度实现创A企业颁发荣誉奖牌,扩大创A品牌效应。在省级媒体平台主要新闻节目中开设专题专栏,动态报道全省创A亮点工作和企业创A突出成—102—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效。加大与主流媒体和自媒体的合作力度,制作播出系列宣传节目,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企业创A经验做法和先进人物事迹,展示河北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新风貌。(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广播电视局)—103—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4.3关于2022年度河北省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评价结果的通报为保障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有序进行,持续提升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工作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按照《河北省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机构评价细则(试行)》有关文件,我厅对开展2022年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进行了考评,现将结果予以公布。附件:2022年度河北省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服务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评价结果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1月26日附件2022年度河北省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服务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评价结果—104—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4.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重点行业甲烷排放控制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部署要求,强化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与甲烷排放控制协同推进,科学、合理、有序控制甲烷排放,经研究论证,确定邢台佳沃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万木集团生物科技(武邑)有限公司、京安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矿业分公司、张北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5家单位为河北省第一批甲烷排放控制试点示范项目,试点期限暂定为3年。各试点示范项目要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试点目标顺利实现,同时积极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为全省甲烷排放控制工作提供示范和借鉴作用,为我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贡献。省生态环境厅将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指导,对试点单位推进不力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试点资格。附件:重点行业甲烷排放控制试点示范项目一览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1月24日附件重点行业甲烷排放控制试点示范项目一览表—105—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106—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4.5河北省节能低碳新技术(产品)及系统集成方案推荐目录(2023年度)公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促进先进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广,发挥新技术、新产品对节能降碳工作的支撑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了河北省节能低碳新技术(产品)及系统集成方案征集活动。经专家评审,初步形成了《河北省节能低碳新技术(产品)及系统集成方案推荐目录(2023年度)》。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于1月30日-2月5日期间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反馈,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马晓晨0311-88600757(兼传真)附件:河北省节能低碳新技术(产品)及系统集成方案推荐目录(2023年度)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月30日附件:河北省节能低碳新技术(产品)及系统集成方案推荐目录(2023年度)—107—政策法规汇编1月刊—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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