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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论证政策相关:《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 (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4 号)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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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林资发[2004]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了贯彻落实《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确保森林覆盖率计算的科学性、权威性,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落实“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和“干热(干旱)河谷区”的具体范围。为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九日—2— 附件: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 (试 行) 为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建设步伐,确保森林覆盖率计算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现对《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规定如下: 一、“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 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 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 上述年均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地区,以及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的范围内,在有灌溉条件、或地下水供应良好、或由于科技进步等因素而能够生长乔木的地方,应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努力发展乔木植被,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 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具体范围 (一)年均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地区。以县为单位,最近连续30 年平均年降水量值小于 400 毫米的单位确定为年均降水量 400毫米以下的地区。年均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地区的具体县名单见表一。 (二)乔木分布上限。根据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3— 所处的生物气候带和自然条件,以植被垂直分布为主要依据,按山脉(山系)确定山地乔木分布上限海拔高度值。各省乔木分布上限见表二。 (三)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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