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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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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碳达峰、促进碳中和,完成省下达我市的能耗双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等规定,设立武汉市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节能降碳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降碳,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有效、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示范、专款专用。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根据本市年度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建议,向社会发布年度项目征集指南,组织项目第三方审核及项目管理等工作,按照预算绩2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依法在武汉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项目建成后具有较好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已完工项目,原则上不用于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第九条本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基础能力建设等四个方向,以及围绕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和重点工作。(一)节能降碳方向。重点支持节能降碳示范项目、节能降碳设备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建设等。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0%,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元。(二)循环经济发展方向。重点支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重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园区循环化改造、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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