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3〕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 府 同 意,现 印 发 给 你 们,自 2023 年 6 月 1 日 起 执 行。2016年8月18日印发的《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123号)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全面提高充(换)电服务水平,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互通枢纽(匝道)、管理站区、加油站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三)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 2 —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四)专用换电设施,指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等区域,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第三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要按照“适度超前、均衡布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约集成、分级分类”的原则,构建形成网络体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统筹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和全面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需独立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由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跨区域建设或打包建设项目由上一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行政审批部门备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