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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VIP免费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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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文件沪环监测〔2026〕19 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市减污降碳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有序推进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本市排污权核定,根据《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编制了《上海市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6 年 2 月 4 日(此件主动公开)— 2 —上海市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污权、初始排污权、富余排污权的核定,以及闲置的排污权核算。二、新增排污权核定(一)核定范围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市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要求需获得新增总量指标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定新增排污权:1.根据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含“两证合一”);2.纳入免办环评的排污许可“一次审批”的;3.建设项目对照环评及其审批意见,发生非重大变动的。(二)核定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新增总量指标核定。环评批复量大于新增排污权核定量的,根据环评批复情况进行补充核定。— 3 —纳入免办环评的排污许可“一次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新增排污权根据审核完善后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说明中新增总量指标核定。发生非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其新增排污权根据审核完善后的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中新增总量指标核定。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根据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削减替代要求等量或倍量购买,按核定量在排污许可证上登载。(三)核定程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由排污单位在环评阶段提出核定申请,由有环评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并出具新增排污权核定单。其他情形的新增排污权由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直接核定,并出具新增排污权核定单或补充核定单。三、初始排污权核定(一)核定范围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核定初始排污权。(二)核定要求初始排污权根据全量管控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许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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