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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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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版)2025 年 6 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2024〕1123 号)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京电交市〔2024〕59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绿色电力、绿色电力交易、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按以下定义:(一)绿色电力(以下简称“绿电”)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产生的全部电量。(二) 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电和对应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的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三)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1 个绿证单位对应 1000 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第三条 绿电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安全可靠、市场导向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合理反映绿电的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引导全社会形成主动消费绿电的共识与行动。第四条 环境价值随绿电交易由发电企业转移至电力用户,环境价值应确保唯一,不得重复计算或出售。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内绿电交易和省内经营主体参与省间绿电交易的结算。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六条 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福建省内的发电企业(含分布式发电主体)、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发电类和负荷类)等经营主体以及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第七条 根据省内电力市场建设实际,现阶段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以风电(包括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范围内的项目。(二)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范围内但补贴到期的项目,包括超过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之外的项目,以及自并网之日起满 20 年的项目。(三)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范围内,但主动放弃补贴的项目或参与绿电交易所获高于燃煤基准电价的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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