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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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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关怀版登录注册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民互动数据发布魅力城市搜索位置标题全文匹配度模糊精准排序相关程度发布日期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职依据>政策文件>市政府文件索引号:1134160073302996XP/202412-00002组配分类:市政府文件发布机构: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有效性:有效文号:呼政发〔2024〕39号成文日期:2024-11-30发布日期:2024-12-02文本下载↓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12-0210:16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次数:98字体:[大中小]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呼伦贝尔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4年1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呼伦贝尔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内蒙古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内政发〔2024〕17号)要求,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持续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平均浓度达到17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9.4%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比率保持0.0%。氮氧化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自治区计划目标要求。二、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一)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自治区和我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除外),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依法依规退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认真落实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对现有使用企业制定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一企一策、分类施治”的原则制定整治提升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旗市区要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根据产业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供汽、活性炭再生等中心,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境治理水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发展(四)优化能源结构。推动燃煤清洁高效发电和绿色低碳改造,加快传统煤化工升级改造。实施自备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替代,严禁在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自备燃煤机组。全力推动新能源装机规模,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电能在工业终端能源消费比重、煤炭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自治区下达的任务要求。(市发改委、能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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