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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附件3 第一批试点县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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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第一批试点县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年度考核指标分档类型考核年度年度考核指标值年度奖励标准(万元)试点期间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功率利用率第一档2024 年度2%10003%12005%15002025 年度2.5%10003.5%12005.5%15002026 年度3%10004%12006%1500第二档2024 年度1%10002%12004%15002025 年度1.5%10002.5%12004.5%15002026 年度2%10003%12005%1500第三档2024 年度0.5%10001%12002%15002025 年度1%10001.5%12002.5%15002026 年度1.5%10002%12003%1500注:1.充电桩功率利用率=充电量/(额定功率*投运时长),换电站功率利用率=换电量/(充电机额定功率*投运时长)。2.2024 年,第一档对应的是 2023 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高于 35%且低于 45%的省,第二档对应的是 2023 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高于 25%且不低于 35%的省,第三档对应的是 2023 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不低于 14%且不高于 25%的省。2025—2026 年的分档标准另行发布。13.试点县在试点期间新建的充电桩,按单桩额定功率 120kW 且单枪最大输出功率达到 120kW 的直流充电桩作为标准桩进行折算。单桩额定功率 120kW(含)—360kW(不含)充电桩,可按额定功率除以 120kW(向下取整)折算标准桩数量;单桩额定功率 360kW(含)以上,可按额定功率除以 120kW(向下取整)后,再乘以 1.5 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4.试点县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换电、光储充、全液冷、V2G 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换电站按照总额定功率除以 120kW(向下取整)后乘以 3 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光储充充电站按照总额定功率除以 120kW(向下取整)后乘以 2 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具备全液冷充电设备的充电桩按照总额定功率除以 120kW(向下取整)后乘以 2 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5.试点期间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可用率不低于 99%,且应提供不低于 6 年运营服务保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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