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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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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管理,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和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第 19 号令)《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 号)《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7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宁环发〔2021〕88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及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是指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开展核查、复查工作,出具独立的核查结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技术服务机构。 1第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机构的委托、监督管理和评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核查机构,开展年度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工作。第六条 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坚持“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遵循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开展核查工作。保证核查过程规范标准、核查资料采集完整、核查结果真实准确、核查工作按时完成。第七条 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将核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外包;(二)不得接受任何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产品;(三)不得参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活动,如代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其配额交易账户、通过交易机构开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或者提供碳排放数据核算、碳排放配额计算、碳资产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咨询服务等;2(四)不得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公司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等;(五)不得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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