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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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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碳排放交易权交易制度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的工作要求,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 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 19 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7 号函)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包括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填报、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核查、复核,配额的分配、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碳排放数据公开等,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1-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的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信息公开等相关活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协助筛选本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督促指导所辖重点排放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报送并完成相关报送数据材料的初审,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配合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及数据质量帮扶,并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情况、履约情况的日常监督执法。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第四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二)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一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其中,全国碳排放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生物质发电机组、掺烧发电机组、特殊燃料发电机组、使-2-用自产资源发电机组、其他特殊发电机组等机组类别暂不纳入配额管理。第五条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会)每年 12 月 10 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更新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由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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