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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选址还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
物设计规范》(GB 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
技术规范》(HJ 662)等要求。
第四条 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建设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
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
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应达到清洁
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应配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新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的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
杆水平。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制造建设项目应达到行业超低
排放水平。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控制与治理。产尘物料贮
存、输送应采取密闭或封闭措施;矿石破碎、原料烘干、原料均
化、生料粉磨、煤粉制备、水泥粉磨、包装、散装等工序及原料
库、燃料库、熟料库、水泥库等各产尘环节应配套建设除尘设施;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应同步建设
先进高效的除尘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窑尾除尘应
采用高效布袋除尘设施;水泥窑应采用低氮燃烧器、分级燃烧、末
端烟气脱硝等高效组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当原
燃料中硫含量较高导致烟气中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时,应设
置高效脱硫设施。厂内运输使用新能源车辆(2025 年底前可采用国
六排放标准的车辆),厂内物料转运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或封闭式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