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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吉林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政策】吉林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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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查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核查及复查机构”),对纳入核查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查相关工作。第三条 【依据】核查及复查机构应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行业)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上述文件以下简称“指南及技术规范”)开展工作。上述指南及技术规范以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为准。第四条 【工作内容】吉林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核查、复查、复核、工作评估、资料归档等。- 2 -第二章 工作程序第五条 【前期准备】工作实施前,核查及复查机构应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完成注册,填报机构及人员信息,并成立核查组、复查组,每组人员不少于 2 人。核查机构应及时上传核查工作计划,并通知重点排放单位在管理平台上确认。第六条 【现场核查】到达现场前,核查组应通知重点排放单位及时安排配合部门、配合人员,准备好相关证据文件。到达现场后,核查组应在重点排放单位大门或其他明显标识处使用水印相机合影拍照,照片需显示日期、时间及位置信息。核查组成员和重点排放单位人员需填写签到表(见附件 1),签到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核查机构名称、现场核查开始日期、现场核查结束日期、核查组人员签字、重点排放单位人员签字、人员所在部门、人员职务、访谈内容等,签到表留存备查。在现场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应结合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查、问、看、验的具体内容及深度要求。现场查阅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证据的原件,留存盖章后的文件照片,并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承诺(见附件 2)。要对排放报告中涉及的全部数据进行交叉核对,涉及计算或分摊的数据,核查机构应提交能体现计算过程的数据计算表及所有计算参数的支撑文件。核查组应对核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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