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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实施细则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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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花府办规〔2023〕2 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局反映。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 年 6 月 13 日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我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根据《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2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花都区绿色金融发展要求,注册地在花都区、并在花都区开展绿色金融活动的各类机构,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绿色金融相关机构以及参与绿色金融业务的非金融企业。上述机构符合条件的高管等人员纳入扶持范围。第三条 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迁入花都区的金融业各类机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落户奖励:(一)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实缴资本 20 亿元以上的,奖励 3000 万元;实缴资本10—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奖励 2000 万元;实缴资本 5—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奖励 1500 万元;实缴资本 2—5 亿元(含 5 亿元)的,奖励 1000 万元。(二)对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地区总部),给予落户奖励 300 万元;对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地区总部),给予落户奖励 100 万元。(三)对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落户奖励 2000 万元,对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落户奖励1000 万元。(四)对控股 1 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缴资本参照上述标准的 1/5 给予奖励。第四条 经营发展奖励。对新设立或迁入花都区的金融业各类机构,自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5 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经营发展奖励:(一)对持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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