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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草案送审稿) 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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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管理相关工作。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录审核、碳排放数据日常监管、碳排放配额缴还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第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在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并设立本省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为碳排放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确保系统安全、可靠、便捷。 本省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碳排放配额和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管理。第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及时足额缴还碳排放配额。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受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负责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对、审查。第八条 从事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的部门、机构和人员,依法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分配和管理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 1.3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应当逐步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根据碳排放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年度配额分配方案,明确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区域和行业,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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