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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福州市连江县海洋碳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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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福州市连江县海洋碳汇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碳汇交易工作,连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与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共同草拟了《福州市连江县海洋碳汇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向全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或建议。如您对本暂行办法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请您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的形式与我们联系。 公示期:2023 年 5 月 8 日-5 月 12 日 联系电话:0591-26177661(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17304631319(县海洋与渔业局) 电子邮箱:ljxzfwzx@126.com(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lyh_haiyuju@163.com(县海洋与渔业局) 连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 2023 年 5 月 8 日 福州市连江县海洋碳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海洋碳汇经济,加快建立健全海洋碳汇价值实现机制,充分发挥连江县海洋资源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作用,将海洋碳汇纳入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进一步实现海洋生态改善、渔业经济转型和渔区民生改善等多方面综合效益。为规范海洋碳汇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连江县行政区域内海洋养殖碳汇凭证(蓝票)的制发、登记、流转、质押、抵消、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海洋碳汇,是指福州区域范围内权属清晰的海域养殖在一定时间周期内海洋储碳的能力或容量,该碳汇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海洋碳汇经济价值核算办法》,经第三方机构监测评估、专家审查、海洋与渔业局备案、海洋碳汇交易部门登记的海洋碳汇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质押、兑现、抵消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 第三条 海洋碳汇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致力于扩大海洋生态养殖面积、提升海洋产品质量,增加海洋生态系统的碳汇量。 第四条 连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海洋碳汇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碳汇的备案签发、审核和监督,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海洋碳汇的登记、注销、流转和交易服务等工作,应当遵守全国碳汇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第五条 海洋碳汇、蓝票记载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属于共有的须注明持有比例;项目地点、海域面积、监测期和监测期内碳汇总量;转移、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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