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连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海洋碳
汇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
好海洋碳汇的备案签发、审核和监督,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
心负责海洋碳汇的登记、注销、流转和交易服务等工作,应当遵守
全国碳汇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
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第五条海洋碳汇、蓝票记载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属于共有的须注明持有比例;项目地点、海域面积、
监测期和监测期内碳汇总量;转移、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应当记载
的信息。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养殖企业和个人、海域使用权人
依据本办法申请海洋碳汇确权备案登记或制发蓝票。已实行分片承
包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自愿联合或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托国
有单位、或养殖企业申请海洋碳汇备案登记或制发蓝票。
第七条申请海洋碳汇确权登记或制发蓝票的海域、海洋养
殖区域,不影响该所有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拟在监测期内提
前收割的海域养殖不得申请海洋碳汇登记,但以标准周期经营为目
的的收割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