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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中新天津生态城“零碳示范单元”认定实施办法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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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新天津生态城“零碳示范单元”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建设碳中和先行示范区,强化低碳发展示范引领,生态环境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了《中新天津“零碳示范单元”认定实施办法》,现正式印发,后续将依据本实施办法组织“零碳示范单元”认定工作。特此通知。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建设局社会事业发展局中新天津生态城“零碳示范单元”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建设碳中和先行示范区,强化各领域低碳发展示范引领,基于“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生态城行政区域内的“零碳示范单元”认定的相关活动,认定范围为“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中标准所涵盖场景,包括建筑、工厂、产业园区、社区、餐饮、酒店、商超、旅游景区等。第三条 “零碳示范单元”根据申报对象基础条件和碳排放情况实行分级认定,将参评主体划分为低碳、超低碳、近零碳、零碳四个示范等级。第四条 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零碳示范单元”认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建设局、社会事业发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申报第五条 “零碳示范单元”申报认定工作遵循自主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申报“零碳示范单元”的主体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在生态城设立,运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二)近一年(含成立不足一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三)符合“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中对应标准相关要求。第七条 申报采用“一张表”(见附表)形式进行初筛,确定初选名单。列入初选名单的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与申请表内容相一致的佐证材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 “零碳示范单元”认定主要评价能源资源利用、低碳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低碳宣传等方面,主要依据为“零碳示范单元标准体系”,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标准体系还将不断扩充,后续扩充标准将直接纳入本实施办法作为评价认定依据。第三章 认定与退出第九条 由生态环境局研究确定第三方专业支持单位,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零碳示范单元”的认定工作,认定采用申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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