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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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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天津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规范碳排放权的抵消,促进全社会减少碳排放,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 号)和《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规〔2020〕1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纳入企业(以下简称“纳入企业”)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类型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天津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 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出纳入企业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 10%。1 单位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 1 吨二氧化碳排放。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碳排放权抵消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业碳汇项目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纳入企业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其全部减排量均来自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且产生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后; 2 (二)仅来自二氧化碳、甲烷气体项目的减排量; (三)非来自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四)不属于本市纳入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五)不属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本市与其他省市签署生态保护补偿或其他合作协议中有规定允许抵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抵消。 第五条 纳入企业可用于抵消的天津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应具备该地块土地的使用权; (二)按照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 (三)按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和减排量核证报告; (四)通过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和减排量评审。 第六条 天津林业碳汇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和减排量评审须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和申请表; (二)项目概况说明;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 (五)项目设计文件和审定报告; 3 (六)项目监测报告和减排量核证报告。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后转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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