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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VIP免费

新疆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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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制度,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碳排放双控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自治区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3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开工建设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施工或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其中,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安装工程开始即为开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对项目开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电网、金融机构等不得办理电力接入、贷款授信等业务。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节能监察、节能验收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审查职责- 4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自治区节能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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