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6 月 16 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一、总体情况近期,总部安委办下发 57 号文(国网安委办【 2026 】 57 号),要求全面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含 13 类 98 项,其中行业判定标准 76 项,公司判定标准 22 项,并逐项明确立标缘由、判定情形、条款依据、典型案例。二、工作意义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责任,是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发生的关键手段。近年来,国家组织有关部委先后出台了 67 个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纳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重点。今年 3 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第 41 号令),将原有“试行标准”升级为“管理规定”,大幅增加电力重大事故隐患条款,细化判定情形,明晰处罚标准,加大监管问责力度。要充分认识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既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定要求、更是公司守牢安全生产防线的关键。三、人身安全事故风险本次宣贯主要介绍人身安全类事故风险隐患(共计 17 项)。判定标准判定情形条款依据典型案例整改指导意见未经论证的情况下压缩合同约定工期,或论证后应采取的措施未落实。纳入情形:( 1 )未经论证的情况下压缩合同约定总工期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 2 )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虽有论证报告,但论证报告中有可能导致重大安全或质量风险的措施未落实。除外情形:( 1 )论证报告中措施未落实不会导致重大安全或质量风险的不纳入。( 1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 2026 年41 号令)第十条(一)(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第393 号)第七条(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第 279号)第十条( 4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 50326-2017 )第 9.4.3 条2016 年 11 月 24 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 7 号冷却塔施工平台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事故主要原因之一是施工单位将原计划 212 天的工期强行压缩至 110 天,工期调整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均没有对缩短后的工期进行论证、评估,也未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防控措施:健全施工工期压缩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工期压缩论证刚性要求,规范论证组织与审核流程。整改措施:对未经论证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要规范履行论证程序;经论证工期压缩不合理的,重新恢复至原计划工期;经论证工期压缩合规的,严格执行论证后采取的安全措施。三、人身安全事故风险判定标准判定情形条款依据典型案例整改指导意见将建设工程或检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无资质、超资质或超经营范围承揽工程;总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纳入情形:( 1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电力建设工程或检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 )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电力建设工程、电力检修项目。( 3 )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电力建设主体工程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第 279 号)认定的转包。( 4 )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电力建设主体工程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第 279 号)、或《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国能发安全[2022]55 号)认定的违法分包。( 1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 2026 年 41 号令)第十条(二)(三)(五)( 2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4 版)》(建质规〔 2024 〕 5 号)第四条( 3 )《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 SL/T 842-2025 第 4.1.2 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6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5 年第 28号)第七条(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 - 第393 号)第二十条( 8 )《建设2023 年 12 月 23 日 , 华能呼和浩特热电厂火电灵活性改造促新能源消纳试点项目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 2 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之一上海远景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110m 测风塔安装项目发包给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北京通源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通源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又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进行施工,且未对胡雷明、候根才制作测风塔选材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管。 防控措施:建立工程承发包全过程准入管控机制,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前置审查。健全合同及分包管理制度,督导总承包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源头杜绝转包、违法分包。整改措施:立即终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无资质、超资质承揽工程的违规行为。清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及个人,重新选择具备合法资质、满足施工条件的单位。 三、人身安全事故风险判定标准判定情形条款依据典型案例整改指导意见电力建设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制、审核、批准、专家论证、技术交底,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或方案规定的重要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以及方案实施过程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或者施工工艺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方案内容应当作出重大调整但未调整,或者调整后未履行审核、批准、专家论证、技术交底等管理程序;需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第 393 号)、或《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NB/T 10096 )、或《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国能发安全〔 2022 〕 55 号)的规定进行编制或审核或批准、未进行或通过专家论证、未进行技术交底即已开始施工。(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实际已开始施工。( 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或者施工工艺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经专家组认定方案内容应当作出重大调整但未调整,或作出重大调整后未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NB/T 10096-2018 )的规定进行审核或批准、未进行或通过专家论证,或未进行技术交底,实际已开始施工。( 4 )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转入后续工程施工或使用。( 1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2026 年 41 号令)第十条(四)( 2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4 版)》(建质规〔 2024 〕 5 号)第四条(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NB/T 10096 ) 12.42023 年 11 月 7日 , 澜沧县芒汇河复合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 , 造成 2 人死亡 ,1 人受伤。事故主要原因之一是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和升压站全部防雷及接地专项施工方案中 , 未明确开挖技术要求和施工安全措施,存在重大缺陷,盲目施工导致事故发生。防控措施:建立方案编制审核机制,规范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批及技术交底和专家论证流程。常态化开展方案执行现场督查。加强施工现场工况动态研判,加强工序验收流程管控。整改措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要求开展专项方案编、审、批,并组织专家论证及技术交底。对需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履行验收手续。 三、人身安全事故风险判定标准判定情形条款依据典型案例整改指导意见开展爆破、动火、高处、起重吊装、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带电体等危险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 )开展爆破、动火、高处、起重吊装、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带电体或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中任一危险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 2 )开展爆破、动火、高处、起重吊装、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带电体或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中任一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3 )开展预应力施工、拆除作业等与本款危险作业类似安全风险较高的危险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 2026年 41 号令)第十条(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2020 年 5 月 11 日 ,某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施工过程中 ,发生一起抱杆倾倒较大事故 , 造成 3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之一是分包单位施工班组在未取得施工单位批准 , 未办理作业票的情况下 , 由班长、高处作业人员擅自组织班组成员进场施工。防控措施:健全作业审批和监护机制,按风险等级严格实行分级审批;作业前组织开展风险辨识与安全交底,明确安全监护要求,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先审批、后作业”,作业内容、地点、人员、时间发生变更须重新审批,并设置专人全程监护。三、人身安全事故风险判定标准判定情形条款依据典型案例整改指导意见基坑(槽)、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未对施工易受损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落实专项防护措施; 2. 土方超挖、开挖放坡不满足稳定要求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不良地质高边坡未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支护措施; 4. 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开展第三方监测; 5. 支护结构及周边建构筑物变形超限,基坑出现漏水、流土、管涌、突涌、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等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纳入情形:( 1 )未对因基坑( 槽 ) 、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 )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 )基坑 ( 槽 ) 土方开挖放坡坡度不满足稳定性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 4 )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未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支护措施。( 5 )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6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未及时处理。( 7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未及时处理。( 8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未及时处理。( 9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未及时处理。( 1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4 版)》(建质规〔 2024 〕 5 号)第五条( 2 )《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 SL/T 842-2025 第4.3.7 条(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第三十条( 4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2012) 第8.1.1 条( 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住建部令第 37 号 )第二十条( 6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 第 3.5.5条2022 年 8 月26 日,某 110千伏、 10 千伏电缆土建工程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施工单位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支护措施情况下对余线井垂直开挖且深度达到 4.5 米,施工人员进入余线井进行钢筋绑扎作业,造成 3 人死亡。防控措施:建立基坑边坡工程全过程管控机制,严格执行“先方案、后开挖、先支护、后下挖”施工原则。全面摸排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分布情况,常态化落实专项防护和沉降观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