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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虚拟电厂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用户优化用电负荷、缓解电网运行压力、增强电网应急调节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虚拟电厂工作坚持“安全可靠、公正公开、开放透明”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和电力运行规律,逐步推进、充分发挥用户侧灵活性资源在电力运行平衡中的作用。 第三条 将虚拟电厂作为全社会用电管理的重要手段,以“激励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的原则,引导用户参与电网运行调节,实现削峰填谷,逐步形成约占我市统调最高负荷 3%左右的响应能力,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和运行效率。建设广州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引导用户建设企业用能管理系统,优化用电负荷,提高电能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参与虚拟电厂的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应满足的条件: (一)电力用户 1.工商业用户需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具备独立电力营销用户编号; 2.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环保政策,能源管理水平和用能效率较高; 3.削峰能力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最高用电负荷的 20%,响应持续时间不低于30 分钟; 4.大工业电力用户的响应能力不低于 500 千瓦,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的响应能力不低于 200 千瓦; 5.具备电能在线监测能力的电力用户优先;其中,参与实时响应的电力用户须具备完善的电能在线监测与运行管理系统、分钟级负荷监控能力,监测数据需送至广州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设在广州供电局),并将响应性能结果报送广州供电局。 (二)负荷聚合商 1.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地址在广州市内,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 2.响应能力为其代理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代理用户”)的响应能力之和,总响应能力不低于 2000 千瓦;代理用户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环保政策; 3.需提供代理用户明细表以及委托协议扫描件,并在广州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登记注册; 4.参与实时响应的负荷聚合商须具备完善的电能在线监测与运行管理系统、分钟级负荷监控能力,监测数据需送至广州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设在广州供电局),并将响应性能结果报送广州供电局。 第五条 响应类型。响应分为邀约、实时两种类型。 (一)邀约响应 在响应日前一天(D-1)或响应时段前 4 小时,电网通过业务支撑平台、手机 App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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