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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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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文件鄂环发〔2022〕12 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碳排放管理工作,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 年 5 月 27 日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核查行为,提高核查数据质量,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 19 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371 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是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购买协议的机构,根据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我省纳入全国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碳排放监测计划、质量控制计划、碳排放报告开展核查,独立出具核查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专业机构。本办法所称核查员,是指受聘于核查机构,从事碳排放核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作为核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核查机构碳排放核查工作,审核核查报告,开展对采购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和对核查机构的年度考评。第四条 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核查机构。第五条 核查机构应具备以下遴选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独立开展核查活动的能力;(二)具有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适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三)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规范性文件关于核查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六条 核查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业务范围、核查员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完成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材料。第七条 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核查工作,保证核查资料采集完整、核查过程标准规范、核查结果真实准确、核查工作按时完成,并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的复核或技术审查工作。第八条 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对其从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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