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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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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环发〔2022〕22 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规范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省厅制定了《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2 年 6 月 30 日(12-19〔2022〕2 号)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有关要求,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核查和复核。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部门职责】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核及数据上报、信息公开等工作。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不含县级市)负责本市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摸筛,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初审、报送,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情况督导以及日常监管执法活动。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第四条【纳入范围】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第五条【名单确定】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下达的上一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及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每年更新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第六条【名单移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经省生态环境厅核实后,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第七条【信息公开】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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