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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陕西省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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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陕西省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公示各有关单位:为确保碳排放数据准确、客观、真实,提高全省碳市场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 19 号)和《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结合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工作实际,我省制定了《陕西省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进行公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反馈生态环境厅(电子文档同时发至:hbtpwxkc@shaanxi.gov.cn),公示截止时间为 2023 年1 月 19 日。联系人及电话:赵亚军电话:029-63916190附件:陕西省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 年 1 月 4 日附件陕西省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确保碳排放数据准确、客观、真实,提高全省碳市场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和《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包括:(一)重点排放单位自行或委托开展的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监测;(二)重点排放单位自行或委托开展的碳排放数据核算活动;(三)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的碳排放数据报送活动;(四)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应严格依照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应遵循完整性、准确性、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碳排放核查、检测、咨询等技术服务机构应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确保碳排放数据准确、客观、真实、规范。第四条【职责分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做好全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检测、咨询等技术服务机构所开展的碳排放数据监测和核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指有碳排放行为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的企业。重点排放单位对本单位碳排放量及相应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是碳排放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第二章 数据监测第六条【数据监测管理】重点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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