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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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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 年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 号)关于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 年版)》(简称《清单》),现予公布。 对列入《清单》的新污染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应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疾控等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清单》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 年版) — 4 — 附表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 年版) 编号 新污染物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1.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PFOS 类) 例如: 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1)禁止生产。 (2)禁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该用途的豁免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3)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进口或出口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进出口。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涉及 PFOS 类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部门。 — 5 —编号 新污染物名称 CAS 号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2.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1 (PFOA 类) — (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 (2)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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