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23〕6 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2023 年 2 月 20 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2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决策部署和本市关于培育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要求,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助推本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碳排放核查、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等运行经费保障,以及政府碳排放权出让资金管理。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3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统计局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统计数据支撑保障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监管工作。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大数据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行业基础数据支撑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与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对辖区内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碳排放配额清缴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和市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明确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和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规则,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