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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生态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 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免费下载

【政策】生态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 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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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现将 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发电行业重点任务请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以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重点工作。(一)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报送 2021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组织 2020 和 2021 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发电行业子类见附件 1)(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于 2022年3月31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 号)要求核算 2021 年度排放量(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 0.5810 tCO2/MWh),编制排放报告,并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支撑材料。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于附件 1 所列行业),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依法开展信息公开,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见附件 2)的信息公开格式要求,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 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由重点排放单位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删减相关涉密信息后公开其余信息。(二)组织开展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2021 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于 2022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2021 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包括组织开展核查、告知核查结果、处理异议并作出复核决定、完成系统填报和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书面报告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生态环境专网登录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管理端,进行核查任务分配和核查工作管理。组织核查技术服务机构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核查端)注册账户并进行核查信息填报。(三)加强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核查工作的,应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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