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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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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 1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第三条【监督原则】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 2 —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的原则,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第四条【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第五条【信息公开】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第六条【监督事项】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一)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二)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范围、用地性质的变化情况;(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情况;(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 3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生物物种、遗传基因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六)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违规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七)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实施情况;(八)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有限准入人为活动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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