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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湖南电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

【政策】湖南电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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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216 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湖南新型电力系统,保障湖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网源荷储协调发展,规范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依据《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我办组织制定了《湖南电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2 - (此页无正文)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18 日 - 3 -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湖南新型电力系统,保障湖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规范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依据《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 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湖南电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并入湖南电网、纳入市(州)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县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可参照执行。新建和扩建风电场、光伏电站自第一台机组并入电网之时起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湖南省、市(州)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负责所辖风电场、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南能源监管办”)依法对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 4 - 第四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政策开展前期、建设和验收等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方可并网。 第五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风电场、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参照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国能发监管规﹝2021﹞67 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按规定向湖南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六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机组并网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风电场、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逾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不得继续并网发电,调度机构不予受理其后续机组并网申请,且每月考核电量5 万千瓦时,全年考核电量不超过 30 万千瓦时。 第七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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