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文件鄂环办〔2022〕59 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为加快我省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环境保护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督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附件:《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2 年 12 月 6 日附件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机制,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测活动的省外注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信用信息的识别、归集和评价工作。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提供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规范、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和自愿参与的原则。第二章 评价方式和标准第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方式,按照《...